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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抽查制度集锦7篇

时间:2023-06-21 10:35:05 规章制度 浏览量:

抽查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检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抽查制度集锦7篇,供大家参考。

抽查制度集锦7篇

抽查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行政检查事项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队、所、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四条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情况。

第五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业务科室为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

第六条责任科室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每项检查事项逐一列出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责任科室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事项对应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对象,既不遗漏,也不越位。

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由责任科室提出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

第八条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全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责任科室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包括检查事项、检查程序以及抽查比例等内容,并及时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应当在随机抽查前1日摇号确定。责任科室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按照制定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十四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责任科室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情况报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责任科室应当对随机抽查报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责任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公示系统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科室应当强化抽查结果运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局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在随机抽查市场主体时,发现局系统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的,移交局纪检组依法依纪处理。局纪检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抽查制度 第2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检测范围。加强核酸检测工作,既有利于巩固防控成果,维护群众健康,又有助于人员合理流动,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复学,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各地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提出如下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将加快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作为常态化防控落实“四早”措施的首要举措。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对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应检尽检工作,全力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加快提升检测能力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金,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及早发现、精准防控,为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创造条件。

二、积极扩大检测范围,全力排查风险隐患

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确定并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

(一)重点人群“应检尽检”。

密切接触者;

境外入境人员;

发热门诊患者;

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

监所工作人员;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

(三)加强公众监测预警。疾控机构定期对普通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工作。各地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常态化防控措施和动态推进应检尽检。

三、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全力满足检测需求

(一)加强实验室建设。各地要加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海关及有条件的县医院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陆路边境口岸城市,要对疾控机构、海关和1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必要时可采用移动方舱实验室。同步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

(二)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标准体系认证和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分批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每年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检测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妥善处置剩余生物样本,做好样本使用、保存、上送与销毁工作。

(三)加强人员规范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省市级疾控机构、临检中心、海关全面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实验室人员数量质量需求。做到采样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等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现标本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检测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化操作。

(四)加快设备产能提升。加强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以及移动方舱实验室等方面研究、审批和市场转化,抓紧增加更简便、更高效准确的检测设备生产,特别是核酸快速检测设备的生产扩能,扩大商业化应用,积极组织提升移动方舱实验室等新型检测设备产能应用规模。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评估当地检测需求和设备、试剂和耗材生产能力,制定供求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生产企业,根据需求尽快扩大设备、试剂和耗材等产能。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检测所需物资统一调配。

(五)确保信息安全畅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受检对象的信息准确、检测结果的规范管理和隐私保护。检测机构向受检对象提供检测证明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发现检测结果阳性要严格履行报告责任。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核酸检测相关信息互认共享,在全国一体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入境人员版统一标注。对伪造、篡改新冠病毒检测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提高检测效率

(一)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指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社会检测机构为“应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指定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为“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进行较大规模人群检测时,可采用将5至10份标本混检进行初筛的方法,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要加强对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的监管,将检测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考核内容,收集检测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密切接触者、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测工作,民政部门协调组织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检测工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所工作人员和新收被监管人员检测工作,海关负责组织境外入境人员、口岸检疫人员检测工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边防检查人员检测工作。教育、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优先组织、有序引导做好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复学学生、公共交通工具和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复工复产单位新到岗(返岗)人员检测工作。

(二)发挥社区单位作用。社区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主动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社区群众协助、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检测工作,依法接受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复工复产复学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核酸检测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联系卫生健康部门,有序组织开展检测工作。

(三)完善检测后续工作。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到检测对象。对检测结果阳性者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社会检测机构要及时将核酸检测结果阳性者信息报告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确诊患者立即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及时订正。各地以县(区)为单位,合理设置隔离点,做到应隔尽隔、应收尽收。

五、强化组织管理,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加强检测工作作为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扩大核酸检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舆情评估和风险应对,并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作动态调整。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党委政府要研究制订快速提升核酸检测能力的相关政策措施,调动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积极性。省级医保部门及时按程序将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本省域内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海关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的配备予以经费支持,特别要加大对人群相对密集、流动性较大地区和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支持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检测试剂和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范围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加大宣传倡导。各地宣传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广泛传播防控知识,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核酸检测的意识,促进愿检尽检。

抽查制度 第3篇

镇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每季度对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惊醒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为:

1、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实施情况。

2、职责分工、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3、办公室工作运行情况,涉食企业基础台帐建立情况。对涉食企业督查、互查情况。

4、食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等情况。

抽查制度 第4篇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厨师长及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四、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周I一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抽查制度 第5篇

为应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场所(含办公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场所、文体场所)务必推广使用场所码

1、各场所实行“一扫两核一测一登记”。

一扫:一扫即扫“场所码”。“场所码”由场所管理员下载打印(彩色打印),实行“一门一码”,在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供进出人员扫码查验。所有场所实行“逢进必扫”,入场人员都必须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APP扫描“场所码”。

两核:两核即核健康码和核行程卡。场所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引导、监督扫码,入场人员扫描“场所码”后,自动跳转至健康码页面,页面显示被扫人员信息、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五类信息一屏展示。对于“红黄码”或行程卡带“星星”的人员不予放行,并按照疫情防控政策处置。

一测:一测即测体温。“网格员”对持健康码绿码人员进行测温,体温低于摄氏度的予以放行,高于摄氏度的由工作人员带至隔离点,5分钟后再测温,正常的予以放行,仍高于摄氏度的按照疫情防控政策处置。

一登记:一登记即对特殊人群进行登记。“网格员”对“红黄码”或行程卡带“星星”的人员进行逐人登记;
对不具备扫码条件的`老年人、儿童等群体进行逐人登记。

2、健康码变色、行程卡带“小星星”处置办法:

(1)第一时间报告:入口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场所管理员。场所管理员向所在社区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各级必须如实准确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2)“红码”:禁止继续流动,避免再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发现场所应就地临时隔离(各单位场所必须设置隔离室),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向所属社区报告,同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疫情防控联络员报告,做好登记备案,配合做好转运及集中隔离。

(3)“黄码”:避免进入场所,要求其严格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告知其做好核酸检测、向所住社区备案、居家健康监测等措施。各单位场所自行做好黄码人员登记备案。

(4)行程卡“小星星”:避免进入场所,要求其严格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告知其配合落实防疫措施,调查之前做好个人防护,减少流动。

3、进一步加强场所码推广使用的督查工作

按照市疫防指的要求,请各县市区文旅广体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市局印发的《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认真压实场所码推广使用督查责任,确保所有场所的场所码申领、张贴、使用到位。

二、认真做好重点人员的核酸检测

1、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每周抽检一次(原则上每次抽检比例不低于全员的25%,且不重复)。

2、网吧、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含游戏厅、KTV、电影院等),两周抽检一次(原则上每次抽检比例不低于全员的25%,且不重复)。

3、学校高风险人员(含保安、保洁、食堂等人员),每周抽检一次(原则上每次抽检比例不低于全员的25%,且不重复)。

三、扎实做好各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入娄离娄、出湘入湘审批报备工作

即日起至4月18日疫情特护期期间,按照非必要不出娄的原则,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娄由各单位初审后报局人事科严格把关,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离退休老同志和干部职工家属入娄离娄、出湘入湘情况报局离退科备案。

抽查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县(区)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是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六条 工商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广告行为;

(六)商标使用;

(七)侵害消费者权益;

(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九)格式合同使用;

(十)直销行为;

(十一)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

(十二)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执法主体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系统内综合抽查、业务条线专项抽查。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行政许可类别或行业特点,工商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整合抽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

系统内综合抽查是指工商部门基于市场主体年报信息抽查,综合企业登记事项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等事项开展抽查。

业务条线专项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特定任务和要求就单一事项进行快捷、高效的抽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管辖单位等。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及时调整,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统筹各业务部门的`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即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不超过两次。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县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任务和本地实际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探索随机执法检查人员的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市、县工商部门完成随机抽取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随机抽取情况报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备查。

第二十条 为保证监管效果,工商部门可以将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按照企业类型、行业特点等细分为若干子任务,而后再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录入”模块录入,工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

第三十条 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每次抽查工作开展中或结束后对已抽查市场主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商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抽查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市场准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全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

工商所在辖区内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各项监督检查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部门负责制,一个监管环节或事项由一个职能部门负责:

(一)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把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关,加强其登记管理工作;

(二)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证)经营和查处超照(证)经营食品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粮食、猪肉等特种商品的监督检查;

(五)公平交易部门负责查处食品不正当竞争;

(六)商标、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标及广告违法工作;

(七)经济检查大(中)队作为综合执法和快速反应力量,负责配合各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八)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 各工商分局要建立以工商所为主的"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证照是否齐全;

2、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

3、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检查所经销的食品:

1、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

2、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3、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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