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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委政法委机关请销假制度通知(4篇)

时间:2023-06-25 16:35:06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关于市委政法委机关请销假制度通知

  

  效能建设实施方案大全

  机关效能建设是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种高层次的管理形式和载体,是以效能为基本目标,以实现优质高效为目的,把管理的诸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活动。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三篇关于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文章吧!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范本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隆化县《关于XX年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隆化县市机关效能建设《关于200x年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指导,建设一个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机关管理、考核奖惩为抓手,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气象工作环境,为隆化的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省、市委、政府的决定、200x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解决机关行政管理和工作作风中突出的问题。成立以局长梁瑞生为组长,有关股室配合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建立职责明确、人人参与的工作机制。

  2.健全规章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凡事关干部职工切实利益、事关单位政务活动,不涉及保密范围内的都应实行公示,严格执行任免、上岗、考勤、接待、采买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规则。

  二是兑现服务承诺制。各股室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好的要说明原因和告知办事时限。

  三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办事人员到机关办事询问(包括来电来函询问)的第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后,不管是否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给当事人指明办事程序,联系有关经办人,并协助办理;如果按规定不能办理者,要负责协助解释清楚,让当事人明白、满意。同时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四是建立绩效考评制。制定一套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效能绩效考评办法,并付诸实行,确实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把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同年终考核、年度评优评先、干部使用挂钩。

  3.建立监督机制。

  组织各股室全体干部进一步全面学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管理职责事务,把机关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给即时办理的;不能限时办好的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的;机关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的;无故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不按时限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由股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给予诫勉教育等。

  二是设立投诉举报箱或监督电话(),直接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负责对各股室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情节程度上报主管领导,或直接督促有关股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4.加快办公现代化。

  首先,要加强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在气象信息网站上建设效能

  网页,机关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其次,要加强培训,全体干部职工要继续参加计算机操作运用的培训,特别是干部职工档案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单位装备管理以及文件资料的保存利用要尽快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实现机关干部人人会运用计算机与网络处理信息。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增强办事透明度。

  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执行力,着力解决司法工作中影响投资环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法委机关协调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党委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20xx年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政法工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总体思路,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执行力,为建设“最精最美省会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

  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增长为主线,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执行力为重点。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机关执行意识;完善规章制度,构建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推动改革创新,提高科学发展能力;健全监督机制,增强机关执行力,进一步推动政法委机关工作更加务实、高效、廉洁,全力打造公正廉洁、勤政为民、务实高效的人民满意机关。

  三、主要内容

  (一)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突出责任意识

  将机关效能建设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宗旨观、权力观教育,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纠正各种形式主义、作风疲沓、效率不高等现象。努力探索机制创新,健全法规制度,狠抓落实,不断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增强工作责

  任心。培养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作风。与时俱进,创建有利于责任心建设的体制机制,以强化责任推动效能建设全面提高。

  (二)扎实开展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的效能教育

  1、认真开展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的机关效能教育。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基本理论、党的xx大精神,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组织学习《把信送给加西亚》、《公仆奉献追求》等书目,积极培育以“忠诚、敬业、责任、服从”为核心的执行文化,形成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2、深入查摆整改影响执行力的突出问题。从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履行职责等方面深入查摆影响执行力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摆是否存在思想不够解放,执行意识不强;不作为、慢作为,工作拖拉、作风不正、为民意识不强,不能按时完成任务;遇事推诿扯皮、团结协作不够,工作效率不高;责任意识不强,不愿攻坚克难,重点工作推动不力;领导交办的事情,置若罔闻、拖着不办,政令执行不畅;自身素质不高,执行能力不强等问题。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做出承诺。公布举报电话,坚持下基层调研,坚持群众接访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政法机关建设的十项制度

  在完善现有决策议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面建立和认真落实挂牌上岗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工作岗位ab制、失职追究制、绩效考评制等十项制度。要在进一步完善和抓落实上下功夫,构建保障执行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务实、高效、科学的机关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十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影响工作的要启动效能问责。

  (四)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

  1、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认真实施《中共***市委关于实行党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2、认真做好机关内部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机关内部干部人事任免、岗位调整、财务开支等干部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实行定期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五)突出重点,强化政法机关“两个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

  1、加强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开展调查研究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发动群众的工作能力。为市委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调研材料。将党的政策送到群众中去,变成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将人民群众的迫切呼声真实地反映到党委机关,成为党委机关研究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2、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证党员干部作风清正廉洁,树立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对涉及人事任免等敏感问题,要严格依照组织部门规定的程序,用制度防止不廉行为发生。

  (六)服务基层,推动政法工作科学发展

  要树立政法综治工作直接服务经济建设的思想意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工作重心向前移,多做前瞻性调查研究工作;力量重心向基层倾斜,为基层建设排忧解难,打牢政法综治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省政法委提出的基层建设年指示,针对基层治安防控能力日益弱化的突出问题,帮助基层抓好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队伍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指导基层落实《***市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规范》,着力协调解决市委重点督办的34宗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村)治安联防互助活

  动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发动群众,构建综治维稳工作新格局。

  (七)加强政法机关文化建设,努力培塑“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精神

  坚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的机关文化建设,将学习、和谐、创新、务实、高效作为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纳入组织生活管理之中,形成定期交流汇报、互学互助的机制,积极推进机关文化建设,培育具有鲜明时代感和人文特色的机关团队精神,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催人奋进的人文环境,为机关效能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八)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机关作风

  1、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遵守“六不准”工作纪律,提高机关效能的通知》,把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切入点。进一步完善机关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和明查暗访通报制度,着力解决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缺位、擅离职守等问题。

  2、规范办文办会。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会议精简文件简报和改进会议及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时间,执行会议审批、经费预算制度;严格履行发文报批手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推行网上公文流转,提高办文效率。进一步缩短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时限,确保领导批办事项的及时落实。清理和规范机关刊物、简报,减少领导参会、庆典活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

  3、加强机关文明礼仪建设。开展机关文明礼仪教育培训,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提高机关队伍整体素质,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九)着力做好效能投诉受理、责任追究工作

  1、切实抓好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认真执行《***市机关效能投诉若干规定(试行)》,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完善投诉办理协调机制,配合市效能办对96333市机关效能投诉电话、12345服务热线、椰城纠风热线和纠风网站等渠道受理的市民涉法投诉问题进行协调督办。对一些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损害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突出投诉件,要跟踪督办,切实解决。

  2、加大效能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执行《***市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和《***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为,追究

  其效能责任。对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十)积极推进政法机关绩效管理机制建设

  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机关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完善机关绩效考评运作体系。按照分类评估、量化指标、社会评价与自己评价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制定科学的操作性较强的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要结合全年工作任务制定考评办法,组织对本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评。要把绩效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之中,与干部使用、评优评先、经济利益挂钩。

  四、实施步骤

  见“市委政法委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步骤一览表”(附后)。

  五、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本委常务副书记鲍剑同志任组长;本委副书记冯少雄、唐火根同志任副组长;维稳办、610办专职副主任邢福存,综治办专职副主任魏泽勇,副调研员郭继宏,政治处主任杨世华等4名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按上级要求落实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政治处主任杨世华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本委办公室主任杜欣能、黄学勤任副主任,王定平、林水清、李明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效能建设实施方案范本

  为进一步强化地区民政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依据地委、行署《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地区民政工作大突破、大发展、大提升,切实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把握全局、开拓创新和为民服务的能力,不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提高民政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地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全面加强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民政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使全局干部职工在服务大局上有新突破、在自身素质上有新提升、在工作作风上有新改进、在工作效能上有新提高、在服务质量上有新进步,进一步牢固树立“创新、高效、廉洁、务实”的民政形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阿勒泰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抓住关键、重点突破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运行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方法和步骤

  此项工作共分为动员部署、边查边改、建章立制、巩固提高四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3月)。本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组织实施机构;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明确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方法、步骤和工作重点,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边查边改阶段(4月-10月)。本阶段任务是结合我局实际,开展自我评查、社会评议、察访核验、整改落实,通过“自身找、群众提”,存在什么问题就查找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尤其要注重解决影响民政事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

  1、办事难。要针对我局个别存在的审批程序不太规范、程序公开不够透明等现象,突出解决“办事难”的问题。

  2、行为不规范。针对工作人员职责不清,工作标准不明确,办事原则性不强,突出解决“行为不规范”问题。

  3、素质不高。针对我局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的思想保守,缺乏创新意识,不思进取,知识储备不足,执政能力不强,大事干不了、小事又不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问题,突出解决“素质不高”问题。

  4、作风不实。针对个别工作人员作风涣散、消极懒散、纪律不严、迟到早退等现象,突出解决“作风不实”问题。

  5、效率低下。针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暗箱操作,遇到好事抢

  着干、遇到困难绕着走等问题,突出解决“效率低下”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11月)。本阶段主要任务是针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清理,特别是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建立的建立,该完善的完善,并形成制度建设汇编。重点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政务公示制、限时办结制、纠错追究制等公开办事制度和规定。通过建章立制,以岗位责任制度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服务制度来明确为民服务内容、以公开办事制度来推进政务公开、以民主决策制度来强化群众监督、以绩效考核制度来评价工作实绩、以纠错追究制度来严肃工作纪律,更好地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认真梳理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纪律散漫、作风粗暴、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和问题,进一步量化机关工作标准,规范机关工作程序,堵塞机关管理漏洞,完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实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活动达到目标、取到实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12月)。制定科学的、量化的、便于操作的绩效工作方案,并负责考核局机关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要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局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逐级上报上级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局机关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组织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总结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三、工作保障和有关要求

  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把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作为促进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成立以党组书记为组长,局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详细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认真找准、着力解决当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把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结合起来,建设“四型民政”,即:培育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作风,建设法治型民政;培育联系群众、执政为民的作风,建设服务型民政;培育孜孜以求、奋发学习的作风,建设学习型民政;培育清正廉洁、严格自律的作风,建设清廉型民政,让群众和社会满意度来检验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成果。

  (四)深化民主评议。把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作为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进行安排,充分发挥民主评议代表的作用,定期听取他们对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把民主评议活动作为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载体,把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制定配套规定和办法,不断完善民主评议机制,保证评议效果。

  (五)强化督导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工作深入开展。一是要注意对重点岗位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围绕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各个阶段的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正确对待地区集中考评阶段的各项综合检查。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以信息简报大力宣传地区民政局在开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活动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二:关于市委政法委机关请销假制度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

  号】榕政办〔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

  福州市城市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挥网格化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以社区(村)行政地界为基本单位划分基础网格;按照“街巷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要求,一般按300—500户常住社区(村)居民规模,将基础网格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村)工作网格。其中,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专属工作网格。

  第三条

  网格员分为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和网格综合执法人员。

  网格信息管理员、网格巡逻巡查员接受街道(乡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社区(村)网格工作站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网格综合执法人员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其招聘、培训、考核、待遇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倡导文明社会风尚;

  (二)协助部门依法采集网格内的人口、房屋、地址、单位、组织等基本要素信息,掌握网格内各类动态情况;

  (三)通过街面巡查、入户走访,全面排查、发现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化解、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

  (四)协助走访排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等重点群体;

  (五)排查上报网格内城市管理各类事(部)件,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隐患;

  (六)协助开展一般社会治安案(事)件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网格员组成及职责:

  (一)网格信息管理员:由专职网格员或社区(村)干部兼职网格员组成。专职网格员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聘任;也可以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工作原则,整合综治、计生、民政、城管等各类基层协管力量配备。具体负责网格内入户走访、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网格事(部)件线索上报以及社区(村)级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等工作。

  (二)网格巡逻巡查员:主要由治安巡防队(四级、五级)队员、城管巡逻巡查员等组成;积极吸纳挂钩联系社区(村)的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退休老党员老干部、热心社区事务的居民党员、楼栋长、巷道长、物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志愿者兼任。依托“e福州”APP(平安管家模块)、微信群和小程序、“12345”热线,负责社会治安巡逻、交通秩序纠违、网格事(部)件线索上报和参与综合执法协勤等工作。

  (三)网格综合执法人员:由市、区两级部门执法人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组成;在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下,依法负责本部门网格事件处置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六条

  各区可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网格员。

  第七条

  招聘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的原则,由各区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招聘的网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格巡逻巡查员和有专业技能人员,可适当调整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辞退或开除的;

  (四)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本人有严重精神障碍病史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网格化工作的。

  第十条

  招聘工作原则上要按照制定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核、测试(笔试或面试)、体检、政审、聘用公示等程序进行,可根据岗位需要安排体能测试。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调整顺序。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以及具有岗位所需要专业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十二条

  各聘用单位或被委托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基层社会治理、网格管理基本知识,各类基础信息采集与事件排查处置的方式方法,网格管理的工作技巧与网格操作技能;各业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网格人员素质以及服务的基本要求。培训工作由各区自行组织,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原则:绩效目标量化、客观科学、公平公开和奖惩相结合。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网格员是否按规定考勤;排查情况是否详细,排查内容是否准确等;网格工作是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巡查内容是否及时记录,隐患处置是否到位等。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分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日常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方式,对网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周报、月报制度,由社区(村)网格工作站将辖区各网格工作情况汇总后报街道(乡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经负责人审阅后对各网格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考核以半年考核、年终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网格员每月绩效

  奖金、年终福利奖金挂钩。

  第六章

  装备使用

  第十七条

  各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规定,配齐网格员工作装备,引导网格员使用好、管理好、维护好装备。

  第十八条

  各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要切实肩负起网格员装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装备财产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装备进行管理,明确物品使用人,定期盘点清查。

  第十九条

  网格员应妥善保管工作装备,不得擅自外借、赠送、变卖、出租。调离岗位时,应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数清退网格工作装备。

  第七章

  待遇及保障

  第二十条

  各区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网格员工资标准和工作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建立完善待遇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保持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

  网格员队伍招聘、培训、装备等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统筹保障。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等;严格遵守办公纪律,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期间饮用各种酒类或含酒精的饮品。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网格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强化信息安全

  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网格工作敏感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开展入户、巡查等工作时必须着装整齐,注意仪容仪表,积极维护网格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网格员要积极对辖区进行走访、巡查,按规定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录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要积极收集社情民意,及时排查辖区内各类问题;要认真填写走访日志,保留文字和照片资料。

  第二十六条

  走访巡查要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居(村)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服务居(村)民为核心,以居(村)民满意为最高标准;要坚持有效有序、实事求是,将网格员巡查走访与群众日常发现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居民的参与率、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热情耐心接待群众,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及时认真予以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情应说明原因,并视情协助解决,不得态度冷漠、言行粗暴,严禁“吃、拿、卡、要”。

  第二十八条

  网格员通过入户走访和巡逻巡查履行工作职责,仅辅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行政监管工作和便民服务工作,不代替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网格员队伍管理,其它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篇三:关于市委政法委机关请销假制度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

  号】鄂民政发〔2021〕42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1〕42号

  各市、州、区(市)民政局:

  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意见,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符合前述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额管理。

  第三条

  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

  工作。

  (四)联系、包保网格,主动听取和收集居民意见,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的诉求。

  (五)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六)组织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进民族团结、邻里和睦。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议监督,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八)完成街道按规定委托的事项和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街道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社区党组织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使用。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社区全面工作,负责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建工作,完成分工任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完成分工任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选任招聘与退出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方式配备。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市)选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的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签订与法定任期相同的劳动合同,一届一签。

  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签订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得超过就业年龄段上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街道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区(市)对符合退出情形的社区工作者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经街道研究同意后,报区(市)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可在其劳动合同终止后另行签订服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通过招聘方式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试用期筛选机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发放基本报酬,享受社会保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在一个月内完成聘用工作。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八条

  规范做好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使用工作。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由区(市)所属的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负责保管。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社区工作者辞职的,一般应在辞职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提出辞职申请,街道在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当在30日之内作出回复处理,同意其辞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涉毒、涉黑涉恶、被判处刑罚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群众反映强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六)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党内法规或相关法律履行退出程序,任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被免职或者罢免的,任期届满在换届选举中未能连任的;

  (七)社区工作者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的(一般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八)区(市)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三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社区全响应服务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作时长,建立轮休、弹性工时制度,并通过预约等形式全响应服务社区居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社区应安排人员值班。

  第十二条

  积极推行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全岗通”工作模式,逐步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一窗受理、一站服务”、社区工作者“一专多能、全岗通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工作制、代办服务制等各类服务制度,规范事项办理,提升服务水平。

  社区应设立服务热线,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室外醒目位置设立意见建议信箱,畅通居民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方便居民办事。

  第十三条

  落实“岗在网格(小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工作机制和网格楼栋包保责任,每个网格明确一名社区工作者从事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工作者应保证三分之二的法定工作时间下沉网格,每年至少要到联系、包保的网格逐户上

  门征求一次意见。

  第十四条

  将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融入社区治理。社区工作者网格服务管理主要任务:采集网格内各类服务管理基础信息,及时收集、实时上报社情民意;协助排查和防范化解网格内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重点人群等风险隐患,跟踪问题整改;对网格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或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化解,协助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对网格内有需求的居民,特别是困境人员、特殊群体,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应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群众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在网格内履职时,应挂牌上岗,主动、热情服务居民;合理安排入户调查时间,实行错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工作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泄露工作中所掌握的各项基础信息以及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社区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引导居民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托、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社区困境人员和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引导、支持专业人员在社区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

  社区遇有突发事件、矛盾纠纷等情况,社区工作者应第一时间到场并依规处置,做到琐事不出网格、小事不出社区。

  第十七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履职纪实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电子化履职纪实。履职纪实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者培训体系。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岗位培训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市)组织、民政等部门和街道结合社区工作需要以及社区工作者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和学历教育,逐步扩大持证社区工作者的比例,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对获得不同等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相应的职业补贴。

  第十九条

  街道、社区加强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区(市)职能部门、街道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需借用的,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按照“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简便易行”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另有规定需另外考核的,按其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日常考核由社区党组织负责,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工作考勤、入户走访和服务居民等方面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履职纪实簿、专项工作检查、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惩戒、岗位等级或报酬调整、劳动合同续签与解除的重要依据。

  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等条件。优秀等次一般控制在20%以内,本社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比例可上浮至25%。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街道从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

  设办公室等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会同社区党组织开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社区工作者本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民主评议。考核工作组通过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社区工作者召开述职会议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

  (三)组织评鉴。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评鉴。其他人员由社区党组织综合日常考核、民主评议和一贯表现等情况评鉴。

  (四)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社区党组织综合考核结果,提出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外其他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按分配名额推荐优秀等次人选。

  (五)公示和备案。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街道应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区(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申请复核和申诉,由街道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连续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1个等级。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1年。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年度绩效报酬;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扣减不低于10%的年度绩效报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减不低于30%的年度绩效报酬。

  第二十六条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扣减不低于20%的年度绩效报酬。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纪违法,当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社区工作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组成,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报酬依据年度考核等次发放。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纳入规范管理的社区工作者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参照街道干部标准享受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区(市)或街道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工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可自愿加入本社区工会组织,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福利。

  第三十一条

  建立特别奖励制度,对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可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2个、1个等级,但不得突破本岗

  位最高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州)或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关于市委政法委机关请销假制度通知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2006-09-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法[2003]32号),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狱管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各试点区(县)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试点区(县)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成员为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监狱警察。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是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

  第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公安部门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民政部门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第三章

  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和接收

  第八条

  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四)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五)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在矫正对象判决、释放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在接到判决、裁定后7日内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社区矫正的执行

  第十一条

  司法所要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第十二条

  司法所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护协议。

  第十三条

  司法所要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制度。

  第十四条

  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二)对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内容包括认罪服法、政策形势、法律和道德规范等。

  (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矫正对象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记分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和减刑的奖励: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脱逃监控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一)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二)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

  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其矫正期满15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经审议批准后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第二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准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司法所要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人员需附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假释或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司法所要在7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第七章

  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县)以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协调,重大问题要随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妥善管理。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档案材料转给执行部门;矫正对象解除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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