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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表

时间:2022-07-04 08:00: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性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表,供大家参考。

水性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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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水性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代码 2106-370881-07-02-767152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姚村镇姚王路中段(豪胜公司院内)

 地理坐标 116 度 54 分 14.309 秒,35 度 39 分 41.555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641 涂料 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44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合成材料制造 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67”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曲阜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2106-370881-07-02-767152 总投资(万元)

 3500 环保投资(万元)

 15 环保投资占比(%)

 0.43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面积(m 2 )

 5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2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之“十一、石化化工”、“7、水性木器、工业、船舶用涂料”范畴,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属于允许建设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济宁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曲阜市境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九仙山、华山、碾盘石山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4)、石门山-八步岭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5)、泗河曲阜段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6)、曲阜防山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JN-B2-02)、曲阜三孔世界文化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7)、九龙山、云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8)、黄连山、圣士山、尼山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09)、曲阜市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1-04)、泗水南部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JN-B4-13)。

 经查,本项目不涉及占用、穿越生态红线。

 (2)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由于建设单位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

 3 状。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3、与《济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济政字[2021]27 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济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济政字[2021]27 号)中济宁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情况,见表 1-1;本项目与《济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济政字[2021]27 号)中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情况,见表 1-2。

 4 表 表 1-1 本项目与济政字[2021]27 号文件中济宁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情况分析 管控维度 具体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 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经查,《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名录(2022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符合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合成药品、煤化工、电镀、皮革助剂、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本项目环境风险较小,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新建工业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严格执行自备电厂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为热电联产项目,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严格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严控煤矿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或新增产能的,一律实行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使用煤炭,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建设项目、各类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等污染源以及和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活动,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排污单位、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点源,强化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流动源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也无废水外排 符合 加快城市建成区及重点流域内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5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鼓励、支持生态渔业养殖方式,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投入品。鼓励、支持封闭式池塘养殖园区建设,统一处理渔业养殖尾水;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进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严禁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本项目不占用水域 符合 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等其他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本项目利用厂区内现有闲置场地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 符合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本项目不在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内,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6 污染物排放 管控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县(市、区)必须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不达标区,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区域倍量削减替代,不增加区域污染物排放 符合 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65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各县(市、区)建成区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内的燃煤锅炉、燃煤小热电。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本项目不使用锅炉、加热炉、 烘干炉(窑)等设施 符合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规范方案。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不在上述行业之列,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省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 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 治理技术指南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 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 VOCs 监测监控系统。推进 VOCs 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工序全部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VOCs 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 符合 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钢铁、焦化、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八个百分之百”,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本项目不在上述行业之列,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项目将杜绝使用排放不达标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 符合

 7 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鼓励淘汰使用 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问题。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船舶使用 符合 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对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监管。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国家级新区、高新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化或园区循环化改造。

 本项目属于化工行业,产品为水性环保涂料,属于清洁产品 符合 实施异味治理提升工程。1.畜禽养殖与屠宰。落实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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