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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集锦8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22 12:55: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第1、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更不旷工,有事、有病要及时请假,一般不请事假。2、要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维护集体的利益,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集锦8篇,供大家参考。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集锦8篇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1篇

1、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更不旷工,有事、有病要及时请假,一般不请事假。

2、要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维护集体的利益,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更不得以钱代罚。

3、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教研活动,以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4、每学期初要制定好进度计划,写出教学工作计划,对教材、学生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

5、每学期末要对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

6、做到三备:备教材、备学生、备方法。

7、认真书写教案。

8、青年教师要写出详案,老教师要写出有特色的教案。英语教师要写出纯英语教案。

9、教案要整洁清楚。

10、坚持运用普通话教学,做到教态自然,态度和蔼,语言准确;英语教师尽量用纯英语讲课,做到发音准确,语音语调自然流畅。

11、积极创新,坚持启发式教学,启发思维,开发学生智力。

12、按时完成,及时批改,无缺漏。做到全批全改,精批细改。

13、作文批改要有腰批、总批,指导性批语要切合实际,完成规定任务,不得缺批。

14、提倡面批作业,增加同学生的接触机会。每个教室的桌凳、玻璃、投影设备、喇叭、开关、黑板、插座等设施,学期内班主任老师负责管理。

15、教科书、教师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等,实行学期或学年内借用制度,按时归还。若有丢失或损坏照原价赔偿。

16、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有大小事故发生,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杜绝**和违法行为发生。

17、及时准确处理,答复好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协同好兄弟班级间的关系,矛盾协同解决,不得产生不良后果。

18、认真实施阶段测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考试的一切有关工作。

19、代课老师上课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以便及时联系。

20、搞好班内卫生工作,检查督促好学生的值日工作。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2篇

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1—2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交学费后再学习。

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者给予批评处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

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费。

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间;
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
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课。

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3篇

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
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
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
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法制科。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各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6、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四)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审批。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1、单位出入口设专职门卫,门卫工作有专人管理,门卫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重要出入口设门卫值班室,位置适当,视线开阔,墙体、门窗牢固。

2、出入口大门坚固安全,开启灵活,锁定方便。门区有照明设备,便于夜间观察。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值班用品、防卫器械和消防、应急照明器材。

3、门卫值班室应安装报警电话,其中重点单位门卫值班室有内部自动报警设施,并与总值班室联网。重要出入口门卫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

4、门卫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夜间值班的门卫人员应为男性工作人员。

5、门卫人员值班时佩戴相关证件,文明执勤,行为规范。

6、门卫人员按单位规章制度认真检查出入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对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的,要逐个查验身份证件,严格登记手续。

7、年度内门卫人员无**、失职行为。

(六)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6、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防盗门的关锁工作。

(七)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3、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4、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5、组建稳定的教师护校、护生救护队,学校拨付专项资金,加强救护队的建设。

(八)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部门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九)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场所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十)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学校卫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日常安全制度

1、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2、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3、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4、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房天面。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6、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总务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7、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无阳台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强擦拭。

8、不准私自外出游泳。

9、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10、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11、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

12、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13、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4、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二)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三)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动。

5、**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学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

2、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食堂工作间要与餐厅隔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以防万一。

5、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6、食堂供应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持新鲜,严禁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
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

7、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工作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
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
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防止发生事故。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1、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等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
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
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
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5篇

行政值班制度

1、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代表校长行使处理校内事务、发现学校存在的问题应作好记录并及时向校办或有关部门通报、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

2、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上下两班做好值班的交接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班人员不得离岗。

3、行政值班人员当班巡视校园不得少于3次、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在值班时间内饮酒。

4、行政值班人员督促门卫等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5、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应事先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顶班、并到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6、值班人员熟悉学校消防、防盗等设施、设备、会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7、安全使用电器等设备、用后及时关闭开关、保持值班室整洁。

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仪器室必须有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2、实验室管理员要增强安全意识、重视防范工作、按程序办理、并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3、化学实验室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定期更换灭火剂、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实验室管理员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设备)。

4、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外人不得进入化学实验室。

5、实验室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6、仪器、药品必须分室储藏、化学试剂必须分类存放、剧毒品必须专柜安全存放、做到双人双锁保管、领用、回收均有记录。

7、药品、试剂存放室要保持通风良好、按环保要求处理好三废物质。

8、经批准出借的仪器、设备、按出借制度执行。

9、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按报废报损制度执行。

10、做好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常用仪器、设备完好无损、做好化学试剂的防潮、防燃、防爆等工作。

11、按实验联系单要求、及时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完毕后、做好实验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12、保持实验室、仪器室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13、做好完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下班前关闭水、电、煤总开关和门窗。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内实行通报批评制度。

2、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罚和处分。

3、对应当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职责而未履行的部门安全责任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4、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
对部门责任人处到扣除当月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5、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至2人重任、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到5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
对部门责任人处以元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6、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人及1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任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
对部门责任人处以元的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7、对于**一再违反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给予从严处分。

注:以上划定的事故损失范围和相应的处罚、供学校参考、各校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社发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接送学生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应当租用有资质的客运公司的车辆"、学校自管校车目前作为暂时过渡性的措施、今后将逐步取消。为加强校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2、出车前必须按《例行保养条例》检查车辆、尤其要认真检查刹车、车灯等车辆的安全性能、严禁车辆在不安全的情况下行驶。

3、必须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并做好保养维修记录、车辆有故障应及时到指定厂维修、车辆应按时验车。

4、校车应按额定数量乘坐、严禁超载。

5、幼儿园、小学校车、学校应指派随车护送管理人员维护车厢内的学生安全。

6、校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借。

7、应制定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

聘用人员制度

为了加强本系统的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系统、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准确登记应聘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等。

查验应聘人员的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原件。

索要应聘人员的证件照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

对应聘人员做简单调查、保证无精神病史和无不良记录。

上岗前、需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

根据不同岗位、列出各岗位职责。

按月根据工作实绩、对照岗位责职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使用期内考核合格、签定用工合同。保证应聘人员和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退还劳动手册、解除聘用关系。

单位对应聘录用人员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及生活上的关心。

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门卫值班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树立学校的第一形象、并遵守如下制度:

1、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并填写会客单。来访本校教职员工请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后方可进校。

2、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联系工作、门卫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相关部门或行政值班人员联系。

3、严格把守校门、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4、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带外来人员进校、会客一般安排在门卫或校门口。

5、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留宿校内。

6、住宿学生夜间离校须经值班老师批准、门卫凭条放行。

7、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自由进出校门、如遇特殊情况、应凭有关证明和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出。中午休息和放学时间、值班人员应加强门卫检查。

8、重大节假日、外来人员未经行政值班人员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9、进校车辆必须登记、按指定位置停放。

10、携带公物出校必须主动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门卫做好记录后、方能离校。

11、门卫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前班人员不得离岗下班。

12、交接班前、前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准备、后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位、查看执勤记录、清点保安器械和公物、待双方确认安全无误签名后、前班人员方可下班。

13、做好夜间巡查、节假日巡查和日常的巡查工作、门卫人员要勤巡逻、勤检查、勤观察、每班巡逻次数不得少于6次、确保安全。

14、每次巡逻检查后、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如实记清巡查时间、线路、部位、情况、采取什么措施等、当班人员不得以巡查之便到责任区各部位进行闲聊、休息、睡觉、更不能提前记录或做假记录。

15、门卫室的报警设备处于正常状态、规范使用、记好记录。

16、认真履行门卫人员职责、不做与门卫工作无关的事。

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本校的安全工作、防止因火灾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教委《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发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学校应当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体育馆、大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生、教工宿舍(公寓)、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3)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4)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5)变配电间、锅炉房。

(6)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3、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4、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等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和集体宿舍夜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5、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学校可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应类别的灭火器材。

8、举办**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上述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0、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等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1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12、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3、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14、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
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15、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档案、把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与奖惩管理结合起来。

电气管理制度

一、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程。

二、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要电器设备和设施建立技术档案。

三、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配电房和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电器设备应建立定期检查和保养制度、尤其对长期不间断使用电器设备、建立日巡检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对电器设备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七、对有故障的电器设备要及时维修、对老化的电气线路要予以更换、保持电气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进行。

八、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加大电熔丝;
员工下班后应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九、学生宿舍不准私自拉接电源拖线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
学生上课期间和晚上熄灯后、学生宿舍应切断插座电源。

十、拉接临时电源线经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批、由电工负责接装、并在限期内拆除。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本单位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安全工作、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二、按照会议要求、学校主要领导不缺席上级召开的安全会议、及时传达和部署重要安全会议的精神。

三、召开安全会议布置落实签订安全责任制、安全月活动、119活动日活动等重要安全事项。

四、在教代会上、报告学校本年度安全事故、安全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度

一、学校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各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三、学校建立健全各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安全职责。

四、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新年度第一个月份内、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主要内容有:考核范围、本部门安全工作职责、事故防范、实绩考核和奖惩措施等。

五、学校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落实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根据安全责任书内容、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评比范围、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失职的给予处罚。

学校外来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人员来校施工、由其施工单位统一到学校安全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学校安全部门查验施工人员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统一造册备案。学校临时出入证需张贴外来施工人员照片。

三、学校把安全管理须知用书面告知施工队、由施工单位对其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外来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学校。

五、外来施工人员住校应由施工单位向学校总务部门审报、经总务部门批准后、安排住所。

六、外来施工人员不得在学校提供的住所使用电炉、煤油灯、蜡烛、不得使用液化气和住宿同处一室。

七、外来施工人员不得留宿外人。

八、货物带出学校需经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出校门。

九、学校门卫对车辆带出的物品作查验和登记记录。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术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国家学历文凭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改善我省教育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

第四条 培训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培训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七)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训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体的场所和体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便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规模、层次、形式的不同,配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
期刊不少于5种。

第六条 设置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有办公用房;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 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作。

(四)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与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自行筹建校舍有困难的培训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

2、危房、厂房、民舍;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九条 培训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十条 培训学校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
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建设完成并达到设置条件后,可申请正式建校。

培训学校筹办期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学校章程,内容包括:

1、 学校的名称、地址;

2、 办浑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 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1、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八)培训学校发展规划;

(九)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校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十)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接到办学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审查 审批机关按规定对拟成立的培训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 考察 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 发证 以审批同意举办的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确切体现地域,并在名称中加“培训”字样。

第十五条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办学许可证》、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到银行开设账户,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非企业法人资格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八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在终止情形出现后1个月内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机构终止申请报告。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有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四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
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第四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
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
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
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延续、终止按本办法执行。

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制度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

(一)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引导和推进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办学。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三)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决策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校(园)长。决策机构人员组成、产生方法、任期、议事规则等内容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

(四)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选聘校(园)长。民办学校校(园)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董(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园)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五)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

(七)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招生广告(简章)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

(八)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具备与岗位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并签订统一规范的聘用合同,依法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因各种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改聘、续聘或解聘手续。

(九)民办学校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确定教职工工资待遇,设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并执行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四、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十一)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审计结果。各级教育和财政等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民办学校独立建账、独立财务核算。涉及本校的资产、负债和收支业务,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每学年末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十三)民办学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民办学校校(园)长和财务负责人之间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十四)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账册相符、账实相符。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和政府的补助、奖励,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五)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备案制。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平台公示。学校所收费用,首先应足额缴入教职工工资专户,其余部分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代办费按学期收取,并在每学期结束时与学生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

五、健全民办学校监管机制

(十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

(十七)严格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实行部门联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依法取缔各类非法、无证办学机构。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责任督学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从现任督学中选拔人员,向辖区内民办学校派出责任督学,实行“一人一校”督导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学校的规范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依法应当终止。学校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组织清算和债务清偿等工作。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二十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健全民办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各地要提前制订预案,防止和妥善处理民办学校可能发生的办学危机。

本规定所称的民办学校为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和幼儿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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