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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合同保全,全考点

时间:2022-06-30 16:2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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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合同保全,全考点

 

 民法复习 合同的保全 全考点 合同的保全,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合同,就应当严守合同的相对性,但是在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问题上,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其实是对合同债权的当中的一种担保。

 一是代位权, “代位”都是代的是金钱货币之位。

 债权是否到期很重要,“未到期债权,视为无债权”。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到双方。

 1.四个要件五种情形。

 代位权,四要件,1 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它的债权均合法且到期,两个债权货币之债均合法且到期。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怠于”就是“未采取法律措施”,就是怠于行使。法律措施就是或起诉或仲裁。“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表现形式,要债,发债权催收通知书。3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了债权的利益,就是有因果关系。4.次债务不得与人身相关。(人身属性的权利,绝对不能代位)

 代位判定,从请求上方面可分为,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或准物权而产生的)(不能行使代位行使权),债权请求权之一的货币之债才能行使代位行使权,人身权的扶养关系赡养关系及相关赔偿金保险金均不能代位。继承权这种综合权利肯定也不能代位。

 代位,就只能代货币之位了,就是欠钱。

 简例,甲欠乙钱,乙又欠丙钱,丙就可以代乙的债权位对甲进行追偿。

 小结,代位权四要件,1.两个债权均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怠于,就是未采取法律措施,就是既无诉讼又无仲裁),3.有因果关系。4 次债务非专属性的人身性债权。

 2.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正当的代位权和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就是解决三角债的关系)。代位权追到的债是先到先得,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就是追到债的是债务人的代为管(即百分之百是替债务人收回,债务人再依据先后及比例进行还债)。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就是,自己的债权没有到期(未到期债权视为无债权),但是债务人却是其次债务马上过诉讼时效 3 年,不然则转化为了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法院不支持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起诉要满足 4 要件,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要有明确的被告,3 要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4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5 此法院具有管辖权。

 要件 2345 属于诉讼程序。

 代位诉讼的行使,只能诉讼。

 起诉是,以自己为原告进行起诉,起诉对象是次债务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单独的请求。相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区别词“应当”或“可以”。法院是“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管辖,由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一般情况下,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代位权诉讼一般争议纠纷较大,独立审判的可能性不大。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庭调查(是事实认定)后法庭辩论(法律适用),这就是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庭调查,先,原告后被告,四要件成立(一是两债权均合法且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债权的实现,有因果关系,四是次债务非专属性债权)。

 法庭调查,后,被告抗辨问题,只需要否定四要件之一就可以成立,一是代位权构成要件的抗辨,二是提诉讼时效抗辨权,因为都是货币之债,三是进行仲裁抗辨不行,因为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

 如果已过诉讼时效,就是就诉讼时效抗辨权,基于债权同一性的原理,可以进行抗辨权的转移。

 败诉方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普通代位权诉讼胜后,直接钱转至原告,不用再转至中间代理人。

 一旦交付后,债权债务皆一正一反进行了消灭。

 代位诉讼权后,其诉讼时效均中断继续重新起算。就是继续三年法律保护期。

 二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从撤销权的作用就是防止债务人诈害债权。撤销权就是不因减少而减少。

 例子,甲享有乙 100 万债权,只要享有债权就行(不一定非得到期,不然可能到期时其乙早就转移了所有财产)。然后甲多次催促,“催促”就是债权人积极行权,乙拖延不还,甲告之乙需在三个月之内还款,否则起诉。

 债权要实现,首先依靠债务人的信用,就是责任财产,如果没有其责任财产没有了,也没有用。其次就是要靠债务人的信用,第三是,债权的实现要义务人的辅助协助才能实现。

 这时,乙立即将家里仅有的九成新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以共 150 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丙。“仅有”的表示最后的信用,最后的责任财产。“150元”的标价,就是价格明显不合理,远低于市场正常价范围。“知情”就是丙是知情的。但丙不知情,不代表非得是恶意,非得是恶意串通。“知情”最多就是不善意,就最多涉及债权人撤销权。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乙丙间确实有相互勾结和谋取私利,同时损害他人利益。

 这就是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

 这种情况,被甲发现,“发现、知悉、了解、知情”皆表示,就是开始起算行权时间,行权期限开始。

 这个权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权是一致的,行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双重除斥期间,正常情况下的欺诈,知道应当知道欺诈之间起一年之内,最长不得超过自行为发生之日 5 年。

 如甲提起撤销权诉讼,应符合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重要说明的证据,必须清楚),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没能是非法之债 2.主观上有债务人诈骗债权人的恶意,实际上难以证明,所以例子为清楚说明半天,3债务人实施了八种诈害债权人的行为,即逃债的方式八种是确定的,直接依据判定就行。如下,“放弃债权及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

 让要撤销”。当然如果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债权的损害就不算是逃债。4 是有“因果关系”。诈害债权的行为要和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有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诈害债权的八种情形, 甲享有乙 100 万债权已到期,乙享有丙 200 万债权亦到期,(说明,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且到期),乙未能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说明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乙且无其他财产,(说明乙的债权与甲的债权存在在因果关系),(这些都是谙代位行使权的构成要件是符合的)。后,甲起诉丙,行使代位权诉讼,结果乙听到后(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通知后就知道了),这种情况下,乙直接说,乙不要丙债权了,第二庭审,甲说,一直代位诉讼权构成要件,甲对乙乙对丙的债权均合法到期,乙怠于行使债权,乙的丙债权对甲的乙债权有因果关系,且乙的丙债权不属于专属债。丙还未进行抗辨。直接涉及的第三人,乙直接说债权消灭了,因为乙主动放弃了丙的债权。

 1 放弃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清除障碍。

 2.放弃未到期债权。

 次债务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诉讼。代位权提前行权是主债务权未到期,次债务权已过期并将过期。

 这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弃债务后情况下,代位诉讼权休庭,中止。待只有再进行撤销权诉讼(第三人,因不善意,主动放弃债权影响到主债权人利益,要求其放弃的合同是无效,要求撤销合同),待撤销权之诉成功后,继续代位诉讼。

 可以放弃未到期债权的,债权行使债权人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行使代位权清除障碍的 3 放弃债权担保,就是等于放弃了优先受偿权。

 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就很可能转变成了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清偿能力弱,国内破产清偿率不到 8%,就是说最后破产时,欠的 100 万,只能得到 8 万以下。

 商法的别除权就是民法的优先受偿权。

 简例,甲享有乙债权,乙享有丙债权并享有丙的房产担保,皆到期,丙除房产无其他资产快破产,但乙提前放弃丙的房产担保。这种情况下,甲享有替代乙撤销此放弃债权合同的权利。

 放弃债权人担保,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的此等行为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这叫诈害债权,跟逃债无区别。

 4 债权请求权竞合,只能择一选择,撤销或无效。

 未设定任何担保的债权就是同是普通债权,这样到期后就是采用,同一顺序按比例补偿。但是债务人对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只想还其中一个,就把自己唯一房产进行恶意抵押给其中一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这种就是请求权的竞合。双方这种行为即构成诈害债权行为,可以行使债权撤销权,又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利益。

 于是请求权竞合,一是可以因诈害债权恶意抵押,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受到 1 年或 5 年除斥期间(固定不变的行权期间,过期不保)的限制。二是恶意串通,可以宣告行为无效,即不受期间限制,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 甲有乙债权 50 万,乙到期不还。乙此时将唯一财产价值 30 万转卖至另一债务人丙 10 万,同时丙知悉乙还欠甲 50 万,市场波动三成,结果这种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恶意买卖的不合理,这种就是诈害债权,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乙与丙的明显不合理之买卖。但交易时间设置为甲债权拖过诉讼时效时间,比如延长到两年才交易(异常时间)。

 这种即是诈害债权,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又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涉嫌诈害债权的情况。

 双重除斥期间,主观起算 1 年 ,过了 1 年的除斥期间,即无权再进行。

 “串通延长”,“且知道”就是以明显低于市价购得,且受让人明知。

 6 不能在债务人正常交易的情况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其交易合同。

 乙拖欠甲 100 万,甲要求乙以物抵债(即代物清偿),但乙已将物卖给了丙,债务人卖房子是有权处分(就算有担保也是有权处分),钥匙已交但未进行过户(就是还未发生物权变动),价值 120 万的房子 90 万卖出(上下浮动 30%合理,即 84 万以下才不合理,90 万是合理的),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7 债务人主动异常高价买入,造成资产损失,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失,诈害债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合同。

 乙欠甲的债,在债权到期后,乙主动向甲购买远高于市场价的车辆(高于百分之三十)。相当于乙主动再亏损给丙,这样自身资产变相转移了丙,损害了甲的权益,就是诈害债权。丙知晓只是过错。

 情形 1。欠 100 万,交易 90 万,交易方知道欠债,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情形 2,欠 100 万,交易 50 万,交易方不知道欠债情况,也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情形 3,欠 100 万,交易 50 万,交易方且知道欠债情况,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交易价格异常,这个市场价格基本差别不大,易判定。

 8 无偿转让一定被撤销。

 合同相对性原理,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乙与丙的赠予合同。借款合同中,一旦债务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诈害债权行为的合同。赠予合同的赠予人也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基金会公立小学的公益性组织,就不能行使赠予合同的撤销权。但是借款合同中,涉及的诈害债权行为,可以直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再次强调,单独的赠予公益组织类合同,不可撤销。但是因诈害债权行为的无偿转让,就算是转让至公益组织,债权人仍应当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总结,债权人撤销权四要件,1 存在合法有效债权,2 债务人主观上有诈害债权的恶意,3 最重要是客观上有诈害债权的行为(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4 有因果关系

 只有债权人撤销权可以主张律师代理费。正常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第三人有过错(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受让财产或转让财产、第三人明知即有过错而已)的也要适当分担费用。

 除斥期间,就是加一年就行,过后就不再享有撤销权。

 债的担保之一,合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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