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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毕节市目标绩效督查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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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印发《毕节市目标绩效督查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供大家参考。

对于印发《毕节市目标绩效督查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毕督考通〔2019〕8 号

  毕节市督查考核局 关于印发《毕节市目标绩效督查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新时代督查考核工作新定位、新使命和新要求,正向激励保障,负向惩戒约束,营造工作创一流、目标争第一的干事创业氛围,充分发挥督查考核“利剑”和“指挥棒”作用,更好地推动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现将《毕节市目标绩效督查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考核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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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督查考核局

  2019 年 7 月 31 日

 毕节市目标绩效督查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时代督查考核工作新定位、新使命和新要求,充分发挥督查考核“利剑”和“指挥棒”作用,更好地推动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实绩、明确责任,促进发展、群众公认。

 (二)分类管理、目标精准,统筹整合、规范易行。

 (三)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依纪依规、奖惩分明。

 二、对象及分类 (一)本方案适用于各县(区)和市直相关单位。

 (二)根据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县(区)按所在方阵实行差别化考核;市直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为党政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群团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6 个类别进行考核。

 三、目标制定 (一)县(区)目标体系由基础目标、特色目标和动态目标三个部分构成。基础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由市督查考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特色目标由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市督查考核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设置建议;动态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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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适时下达,采取加扣分方式进行考核。

 (二)市直单位目标体系由个性目标、共性目标和动态目标三部分构成,分值 100 分。个性目标 70 分,由被考核单位研究提出;共性目标 30 分,由市督查考核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等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动态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适时下达,采取加扣分方式进行考核。

 (三)纳入考核的目标,由相关部门提出,市督查考核局初审,市分管联系领导审核,市委、市政府审定下达,市督查考核局牵头组织实施。目标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经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

 四、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双考双评”及正负面清单考核的方式进行。年度考评基础分为 100 分,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动态督查考核、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正负面清单考核。计分公式如下:

 年度考评得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80%+民主测评得分×10%+社会公认度评价得分×10%+正负面清单考核得分+动态督查考核加扣分。

 执法监督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年度考评得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80%+民主测评得分×20%+正负面清单考核得分+动态督查考核加扣分。

 (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主要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所列内容,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二)动态督查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市领导评价、联合督查考核、专项督查考核等,采取加扣分方式进行考核。

 (三)民主测评基础分为 100 分。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 100、80、60、40 分。

 民主测评得分=(“好”票数×100+“较好”票数×80+“一般”票数×60+“差”票数×40)÷有效票数 评价主体及分值权重为:

 A 类:市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得分占 30%; B 类: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得分占 20%; C 类:本单位县级干部测评得分占 20%; D 类: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正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测评得分占 30%。市直单位干部职工(含所属单位班子成员)测评得分占 30%; (四)社会公认度评价基础分为 100 分,由市督查考核局组织,委托市民调中心具体实施。

 (五)正负面清单考核。按照正向激励保障、负向惩戒约束的原则,对照《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加扣分的方式进行。

 五、结果运用 按照市委确定的等次比例,由市督查考核局根据考核得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提出等次评定建议,报市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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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考核结果与问效追责挂钩。严格按照《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考核管理办法》 《毕节市干部作风督查考核办法》 《毕节市干部作风预警制度》等文件要求,市督查考核局与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排名挂末、且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蓝黄红三级预警、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给予党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

 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根据考核等次,计发年度目标奖;年度考评“基本称职”的干部减半计发年度目标奖,“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除外)”和“不称职”的干部取消年度目标奖;因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降职、降级、免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一律按新的职级套改工资。

 六、组织纪律 (一)严格执行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备案制度。市督查考核局统一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对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开展的专项工作考核,需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送市督查考核局备案后统筹相关部门实施考核。

 (二)单位提供的督查考核材料及数据,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督查考核应本着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

 则进行考核评价,不得伪造或擅自更改督查考核结果,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督查考核秘密,不得在督查考核中谋取私利。

 (四)对违反督查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七、有关工作 (一)各县(区)督查考核部门应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直部门目标绩效督查考核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由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单位的考核工作,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三)本方案由市督查考核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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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目标绩效正负面清单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正向激励保障,负向惩戒约束,营造工作创一流、目标争第一的干事创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负面清单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申报参评的原则。

 第三条

 正负面清单考核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督查考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正负面清单考核与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开展,采取加扣分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正面清单考核标准。正面清单包括单位因工作成绩突出获上级表彰奖励、领导表扬肯定、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及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等内容,按以下标准及分值权重在单位年度考核总分中加分:

 (一)上级表彰奖励。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 3 分;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 2 分;获市委、市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加 1 分(获省直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市直相关单位仅对排名前三位的加分)。表彰以考核年度文件为依据,必须明确有表彰主体和受体。表彰主体级别不明确的,由申

 报表彰单位提供表彰级别认定依据,不能提供认定依据或认定依据不明确的不予加分。

 (二)领导表扬肯定。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扬肯定的加 3 分;获省和国家部委领导表扬肯定的加 2 分;获市四大班子和省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表扬肯定的加 1 分。加分须提供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有关文字材料,内容须有表扬、肯定的表述。

 (三)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成绩及经验做法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新华每日电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8 家国家主要媒体宣传报道的加 2 分;在《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当代贵州》3 家省主流媒体或《法制日报》《中国组织人事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部办委局主办的媒体宣传报道的加 1分。加分以报纸、杂志、节目视频等载体为依据,宣传报道内容必须是独立稿件。

 (四)争取上级支持。争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毕节市差别化政策的,每项加 3 分;争取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支持毕节市、县(区)、部门差别化政策的,每项加 2 分;争取获得省有关部门支持毕节市、县(区)、部门差别化政策的,每项加1 分。加分以支持毕节市、县(区)、部门差别化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负面清单考核标准。负面清单包括单位因履职不力被“一票否决”、受党政纪处分、上级通报批评(约谈)、媒体曝光、诫勉谈话等,或缺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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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以下标准及分值权重在单位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分。

 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约谈)的,分别按 3 分、2 分、1分扣减;被国家级主流媒体、省级主流媒体及市级主流媒体(《毕节日报》、毕节电视台)曝光的,分别按 3 分、2 分、1 分扣减;单位班子成员受党政纪处分的,每出现 1 例在单位年度考核总分中扣 2 分;市直单位干部职工被党政纪处分,每出现 1 例在单位年度考核总分中扣 1 分;缺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 0.5 分;被“一票否决”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加减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正面清单考核按申报、初审、会审的程序进行。每年 12 月底前,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填写《毕节市正面清单加分事项申报表》,并附相关印证材料报送市督查考核局后,根据考核标准对申报事项进行初审,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进行会审。

 第九条

 负面清单内容由市督查考核局在考核年度内从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收集归档,并根据提供清单单位的意见,按处分决定年度在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分,2 年及以上立案查处的,不予扣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提供正负面清单的单位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严格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督查考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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