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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程5.21(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22 15:55: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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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程5.21(全文完整)

 

 毕节市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规划管理,健全乡(镇)规划管理体制,解决乡镇规划管理缺位问题,全面提升乡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毕节市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毕委办字〔2018〕1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乡(镇)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规委会”)是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乡镇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并对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技术咨询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乡规委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乡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乡镇资源,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毕节市委、市政府和当地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本乡镇集镇和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审定对涉及本乡镇中有争议的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定位;

 (四)审查本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

 (五)研究本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有较大影响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并作出处理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六)审定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七)处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职责。

 第 五 条

 乡规委会人员组成。

 主

 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副主任:分管规划副乡(镇)长 成

 员:党委委员、副乡(镇)长、包村干部,乡镇党政办、村建站、财政分局、经济事务发展办、水利站、林业站、国土所、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相关村支(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列席。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规划的副乡(镇)长兼任,并明确 2 名以上具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工作机制

 (一)规委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以下重大事项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各乡镇政府实施:1.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村庄规划;3.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4.重要公建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规划设计方案。

 对县人民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由乡镇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乡(镇)规委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召集。

 (三)乡(镇)规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乡(镇)规委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乡(镇)规委会在进行规划审查、重大事项决策时,应邀请乡镇人大、纪检监察参加。

 第三章 学习制度、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 七 条 学习制度

 (一)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

 (二)组织乡规委会成员、村支(社区)两委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

 第 八 条 议事制度

 会议的召开一般由乡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乡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提出申请,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审议议题,参加和列席会议的

 单位及人员名单,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同意后确定召开。

 参加会议的人员数达到应参加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会议议定事项,由乡(镇)规委会办公室起草和整理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后印发至各有关部门。

 第 九 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有关部门可就乡(镇)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乡规委会办公室申请议题。乡(镇)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议题申报。其它部门提交审议事项必须是经过本部门初审形成明确意见的事项,所提议题内容涉及相关部门的,由提交议题单位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需会议协调的议题由乡(镇)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意见,由办公室以书面意见报乡(镇)规委会审议。

 如对议题有分歧,乡(镇)规委会办公室应将各方面意见以及提出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会议审议。

 3.对不应由乡(镇)规委会审议的议题,说明情况后按程序及时退回。

 (二)会议准备。乡(镇)规委会办公室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提前 1 至 3 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报请

 乡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核,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乡(镇)规委会召开时间确定以后,一般应提前 1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乡(镇)规委会成员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在会议现场发送会议材料。

 (三)议题审议。乡(镇)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所有与会成员须履行签到程序。议题呈报部门汇报和介绍议题情况。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参加会议人员对议定事项以书面意见或投票形式提出决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通过。授权他人代其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表决意见。审议议题通过后经乡(镇)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呈报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第十 条 议事要求

 (一)乡(镇)规委会审议事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具有一票否决权。参会人员都具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讨论决定事项时,参会人员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乡镇发展高度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畅所欲言,赞成与反对都要有鲜明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书面意见或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参会人员需明确表决赞成和反对,不设弃权票。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乡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参加会议,并发表书面意见,于会后将涉及审议事项书面意见呈报乡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乡(镇)规委会组成人员不履行请假程序,无故 3 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给予本人和成员单位通报批评。与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列席会议,并可向乡(镇)规委会介绍有关审议事项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及可解答参会人员提问。

 (三)乡(镇)规委会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事项与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乡(镇)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主任或副主任的意见,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乡(镇)规委会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乡(镇)规委会组成人员应妥善保管。未经乡(镇)规委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如会议资料属于秘密文件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乡(镇)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乡(镇)规委会组成人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六)经乡(镇)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及有关乡镇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乡(镇)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一 条 审议结果的督办。乡(镇)规委会决定督办的事项,由乡(镇)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规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 二 条 乡(镇)规委会办公室要负责对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对规委会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记录、档案负责建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如有遗失,将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 三 条 本规程因国家和地方政策变化确需修改,修改方案及内容应由乡(镇)规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 四 条 本规程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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