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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时间:2022-06-28 08:35:03 工作要点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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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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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星司通〔2019〕15 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关于印发 《2019 年度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司法所:

 现将《2019 年度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矫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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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度七星关区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2019 年,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系列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注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以规范社区矫正为主线,遵循 “四个强化、六个着力”的工作思路(即:“四个强化”即 “强化制度化建设、强化档案规范化、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队伍多元化建设”建设。

 “六个着力” 即“着力抓好调查评估、着力抓好学习劳动、着力抓好监督管理、着力抓好分类管理、着力抓好考核奖惩、着力抓好帮扶救助”),努力推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深入开展。

 一、强化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化建设 (一)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在制定《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查究制度》(试行)(七星司通〔2018〕32 号)的基础上。根据《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黔司发〔2018〕54 号)和《贵州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司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力争 6 月份前出台《毕节市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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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关区审前调查评估制度》(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工作制度》(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试行)、《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二)促进社区矫正内部管理规范。积极探索建立《毕节市七星关区社区矫正责任清单》和《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司法所社区矫正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职责内容、职责依据和职责的履行。

 (三)认真抓好“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规定。加大对社区矫正领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查处,确保队伍始终清正廉洁。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督导力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责任不落实的司法所,严格落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严格落实奖惩。

 二、强化社区矫正档案规范化建设 (四)严格社区矫正档案规范要求。按照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省司法厅《贵州省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要求,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促进档案的规范化。

 (五)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档案保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必须只供司法机关内部掌握使用,各司法所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档案内容。特别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档案资料管理、涉黑涉恶等重点案件资料应严格遵守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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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泄密损害他人利益。

 (六)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档案安全规定。社区矫正档案应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严禁随便放置,严禁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丢失。

 (七)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档案真实性要求。对社区矫正档案各项内容,台帐要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应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对解除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三、强化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化建设 (八)深入推进七星关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通知》(黔司通〔2017〕8 号)提出的各项要求,按时间进度和推进要求推进七星关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任务,确保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九)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查系统建设。严格按照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司法部、省厅关于建设社区矫正中心远程视频督察系统的相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加快督察系统建设步伐。

 (十)全面运用“贵州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积极协调电信部门,确保区、乡二级专网的联网、畅通。同时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必须及时完成专网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录入相关工作。

 (十一)全面推行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积极争取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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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同意,在全区推行社区矫正电子手环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效能。

 四、强化社区矫正队伍多元化建设 (十二)加强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区委、政府设立区级社区矫正中心,增加人员编制,充实专职队伍力量。

 (十三)加强社区矫正兼职队伍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黔委厅字〔2014〕60 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委办字〔2014〕162 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毕府办通〔2015〕46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招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壮大兼职队伍。发挥村级警务助理熟悉辖区社区治安状况的优势,协同司法所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矫正宣告等作用。

 (十四)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好大中专院校教职工中心理学专家等优势,开展动员村(居)基层组织及其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实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着力抓好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着力抓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十五)社会调查评估方案制定必须合理。认真思考谋划调查方案,通过查阅案件判决书等材料,走访了解,明确调查的重点,确保调查结论客观、真实、全面说明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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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调查结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社会调查评估审批事实用语必须规范。内容必须清楚和完整,结论必须符合逻辑,司法所意见栏必须手写签署意见和签名。调查评估结论必须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不能代签,特殊情况须请示并注明请示的情况)。

 (十七)调查的内容必须全面清楚。要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有效监管、对居住地社区是否有重大影响、一贯表现等内容作出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十八)调查评估程序必须合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人员、被调查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一个案件的多名被调查人,应分别调查,单独制作调查笔录,防止相互串通;对调查人员、被调查人、被告人、调查的目的及调查内容等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不良社会效果;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应给予身份保护,严禁泄密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禁止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属、委托代理人透露调查意见(结果);调查评估材料应当由司法所报送给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材料不允许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携带送达;严禁司法所私自向监狱等单位出具相关社会调查评估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并视情节予以责任查究;严禁司法所人员通知被调查人到除办公场所外的私人住宅等地点开展调查评估 (十九)严禁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绝对不能出于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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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减轻工作负担的目的,在调查中避重就轻、偏离客观事实,将本应纳入社区矫正的人员排除在外;绝对不能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调查评估时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社区矫正; (二十)严格落实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禁止司法所人员借用社会调查评估谋取私利,参加请客吃饭,收受礼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敷衍推诿、简单应付等现象的,一律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着力抓好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二十一)求真务实开展好社区服刑人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严格实行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备案制度,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劳动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是每月3 日前各司法所将本月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和劳动计划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备案。包括详细学习劳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制作成学习劳动计划名册抄送区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二是如特殊情况需调整学习劳动计划的,必须三日前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同意。

 三是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将根据各司法所报送的学习劳动计划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要求组织学习劳动的,一律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四是学习劳动的要求应予分类管理级别相适应,绝对不能仅以照片、抄点法条便证明已经开展了教育学习;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及相关证据证实社区服刑人员已经接受了教育学习和劳动;绝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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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走走形式不足额完成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和劳动制度;绝对不能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与公益劳动无关的劳动。

 (二十二)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减免。减少和减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和次数,须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司法所审核,报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人员因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年老休弱、怀孕等原因不适用分类管理的,司法所要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并注意学习劳动期间的安全。

 (二十三)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的实施。对开展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有重大心理健康隐患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注重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根据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要积极开展心理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广泛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有需要的人员提供积极协调心理咨询或者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十四)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劳动的特殊要求。未成年人的学习教育劳动应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二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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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是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五是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六是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七是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二十五)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对涉枪、涉爆、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的排查并建立管控台账,展开好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线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七、着力抓好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二十六)求真务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月谈话笔录。谈话笔录要详细询问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分别从职业、收入、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居住条件、日常活动内容、活动场所、生活方式和习惯、近期生活方式有无重大改变、是否与家庭成员及其他人员有矛盾纠纷情况进行询问。严禁在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学习劳动时完成月谈话,或实际上只是变更谈话的时间,到司法所进行谈话必须与学习劳动的时间分开进行。

 (二十七)求真务实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情况。思想汇报的重点是汇报学习、思想、生产、生活等情况。司法所应审核思想汇报的内容,严禁不当言论,严禁简单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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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以通过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学习劳动时占用学习劳动时间书写思想汇报。

 (二十八)求真务实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周电话汇报情况。详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生产、生活、思想动态等情况,不能简单地以短信方式进行,避免社区服刑人员每次汇报只是简单的短信转发,达不到周电话汇报的效果。

 (二十九)求真务实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走访。走访谈话笔录严禁过于简单,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将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学习劳动时在走访笔录上签字代替走访。司法所按照管理类别要求应认真落实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单位、本人等,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法定节假日及其他重要时段、重要时期,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走访;必要时,司法所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走访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奖励或受惩处时;请假前后;家庭出现变故时;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主动要求谈话时;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三十)严格落实请销假审批制度。外出审批应严格依规定审核或审批,严禁不报备或故意延迟报备,严禁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逃避处罚。对社区服刑人员 7 日以内的请假须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审核请假事由的真实性等内容,同意后司法所方能办理请假手续。司法所在请假前必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核实请假事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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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相关手续,随时跟踪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情况,请假期满当日应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进行销假。请假期满司法所必须将相关材料在一周内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三十一)严格落实外出审批制度。严禁超职权进行外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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