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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3-06-25 12:50:06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题目

  起草人

  批准日期

  公司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审核人

  生效日期

  文件编号

  批准人

  版本

  页

  检监察办公室麻健负责登记记录。

  信箱开启时必须是锁定状态;邮箱开启时相关邮件必须是未读状态。

  (五)电话举报登记本,由纪检委员麻健负责登记记录,如有举报案件随时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信访工作管理方法

  1目的标准公司信访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信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信访工作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某某某某公司各部门(单位)。

  3职责3.1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公司的信访工作,主要职责:3.1.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致公司的来信;代表公司受理信访人反映公司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3.1.2接待来公司上访人员,协调处理属于公司职权范围内的上访事项;3.1.3办理公司领导批转、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转公司处理的信访事项;3.1.4直接组织或参加对重要、疑难信访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交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3.1.5负责公司领导亲自批阅的信访事项的登记、转办、催促、检查和办理结果的反应工作;3.1.6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审核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3.1.7催促检查公司系统信访事项的处理;3.1.8综合分析公司所属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为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3.1.9对信访人集体上访〔含5人〕和重大信访事项,要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3.1.10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公司信访工作秩序;协助卫生部门对来访人员中的恶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进行妥善处理。

  3.2公司各部门〔单位〕为处理涉及本部门〔单位〕职责信访事项的主办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3.2.1反映各项改革政策、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交通平安、后勤多经、公共关系、信访接待、外事、企业民事、经济等法律纠纷、合同管理以及向总经理及其他公司领导提出的建议或意见等信访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3.2.2反映改建工程工程的投资、基建、设计、施工、质量、技术、预算、造价、设备选型、招投标及竞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等信访事项,由工程改建工程部负责处理;3.2.3反映开展战略、综合方案、经济运营分析、综合统计、物资管理、电力〔热力〕市场营销管理等信访事项,由方案经营部负责处理;3.2.4反映劳动就业、干部管理、人事管理、劳动组织、薪酬管理、培训教育、职称评定、员工培训、组织机构、劳动保险、劳保福利、伤亡抚恤、临时工政策、综合业绩考核等信访事项,由人力资源

  部负责处理;3.2.5反映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本钱管理、财务监督、电热价格管理、电热费回收及对外担保等信访事项,由财务资产部负责处理;3.2.6反映平安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生产准备管理以及科技、环保、信息化管理等信访事项,由平安生产部负责处理;3.2.7反映燃料订货、采购、调运及标煤单价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燃料管理部负责处理;3.2.8反映内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等信访事项,由审计部负责处理;3.2.9反映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共青团、统战、新闻宣传、企业稳定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索贿、挪用公款、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等信访事项,由党群部负责处理;3.2.10民主公开、女工等信访事项,由工会负责处理;3.2.11反映或要求解决其它情况和问题的,酌情分别交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处理。

  4管理内容和程序4.1信访工作原那么4.1.1坚持实事求是原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4.1.2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那么。对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反复。

  4.1.3坚持疏导教育原那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4.1.4信访接待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4.2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4.2.1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4.2.1.1对公司各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4.2.1.2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4.2.1.3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4.3信访工作内容4.3.1综合管理部对人民群众致公司的来信和其他机关转来的信件进行签收、拆阅、分类、登记和处理,根据来信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参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原那么和公司各

  〔部门〕单位权限范围,向公司有关部门〔单位〕交办;对不属于公司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或单位提出。

  4.3.2对来公司的上访人员,综合管理部负责接待、分类、登记,并按本方法3.2的规定办理。

  4.3.3重要来信来访事项,由综合管理部摘〔呈〕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处

  理。

  4.3.4转交公司各部门〔单位〕的来信来访事项,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对于与各部门〔单位〕有业务交叉的信访事项,由综合管理部拟出签报,呈报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阅批,明确信访事项的办理部门。

  4.3.5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各部门〔单位〕应当登记,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应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情况复杂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需由各部门〔单位〕转交其他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信件,应及时催报处理情况或结果。

  4.3.7综合管理部交由各部门〔单位〕处理的来信来访事项要求告知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的,各部门〔单位〕应按综合管理部要求的时限及时将处理情况或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综合管理部;要求各部门〔单位〕直接向国家信访局或其它政府部门报送处理结果的,处理结果应抄送综合管理部。

  4.3.8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3.9综合管理部发现公司各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负责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良建议:4.3.9.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4.3.9.2未按规定反应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4.3.9.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3.9.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4.3.9.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4.3.9.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4.4公司各部门〔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期限规定4.4.1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

  杂的,应当说明理由,时限可以适当延长;4.4.2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提出预计办结时限;4.4.3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4.5信访办理程序4.5.1来信签收、折阅、登记、分类。包括日常信访信件和上级有关部门批转办理的信访信件,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签收、折阅、登记、分类。

  4.5.2来访登记、接待。对到公司上访的人员,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接待。按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分类、分析。

  4.5.3拟办。根据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类别,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拟办意见,直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复杂问题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4.5.4交办。公司综合管理部按公司领导批示意见转交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办理,由具体承办部门〔单位〕提出详细

  办理方案,按公司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4.5.5催办。公司综合管理部按国家《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分轻、重、缓、急对具体承办部门〔单位〕进行催办和检查。

  4.5.6办结。承办部门〔单位〕应按时、按领导批示要求将信访事项办结,处理意见向来信来访单位〔人〕予以答复,并将结果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4.5.7归档。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所有信访材料分类归档,并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4.5.8收到改良建议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应情况;未采纳改良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4.6奖励与处分4.6.1信访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建议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4.6.1.1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长远开展有重大奉献的;4.6.1.2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或犯罪活动,对保护公司经济利益,维护公司稳定开展有显著成效的。

  4.6.2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4.6.3公司各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4.6.3.1根据职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4.6.3.2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未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的;4.6.3.3拒不执行公司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4.6.4公司系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4.1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4.6.4.2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4.6.4.3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的;4.6.4.4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4.6.4.5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的;4.6.4.6久拖不办,影响公司利益与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4.6.4.7其它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行为。

  4.6.5信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5.1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4.6.5.2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4.6.5.3聚众闹事、拦截车辆、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活秩序的;4.6.5.4扰乱工作秩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4.6.5.5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它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平安的物品的;4.6.5.6成心毁坏公私财产的;4.6.5.7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4.6.5.8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5.1主要风险5.1.1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收受贿赂;5.1.2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部门〔单位〕或个人;5.1.3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5.1.4久拖不办,影响公司利益与开展,造成严重后果。

  5.2关键控制5.2.1各部门〔单位〕建立信访台帐,并接受上级和领导的检查;5.2.2台账至少载明信访事项办理表中各项内容,还须补充检查情况、办结、其他事项;5.2.3各部门〔单位〕按月度、季度、年度对信访管理进行报表报告;综合管理部进行汇总分析后报告公司领导;5.2.4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对信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至少一季一次〕和不定期的抽查;5.2.5信访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信访管理考评结果定期通知人劳部门进行绩效考评,并严格责任追究。

  5.2.6内控部门应对综合管理部信访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反应。

篇三: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中国xx、xxxx信访维稳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向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发扬民主,接受监督,联系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对维护企业稳定和社会和谐,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

  —1—

  (二)努力为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

  (五)坚持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主持突出信访问题、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防止不稳定事件发生。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信访工作由党政组织共同负责,公司成立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和处理公司信访维稳工作事宜。公司所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置信访维稳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维稳工作人员,保证信访维稳经费和正常工作的开展,建立信访维稳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第八条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职责及下设机构

  (一)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担任。

  小组成员由司办,党工、工程、安质环保、物设、人力、财会、法规、纪委、工会、社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办,负责信访维稳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司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司办副主任担任。

  (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公司信访维稳工作。

  2.定期听取信访维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维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重大、疑难信访维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研究决定公司信访维稳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项。

  (三)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信访维稳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信访维稳工作公司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司办、党工、人力、财会、法规、纪委、工会、社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司办信访副主任组成。

  职责:在维稳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具体处理信访维稳工作中的重大或疑难信访维稳案件,指导并考核公司各单位信访工作开展。

  (四)信访维稳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上级对信访工作的批示要求,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受理来信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检查、督促、协调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3.掌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公司各单位每半年向公司报送信访统计报表,年底报送信访年度工作总结和形势分析预测。对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汇报,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以及加强、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公司每半年向全公司通—3—

  报一次信访情况。

  4.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组织信访干部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历史、文化等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无私奉献。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事项。

  第九条处理信访事项是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条各单位信访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严守企业秘密。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各单位信访受理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各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4—

  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各单位信访岗位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岗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受理:

  (一)对执行上级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单位或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经营管理及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控告侵害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信访人提出的其他正当要求。

  (六)应由本单位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对下列信访事项,公司及所属单位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公共道德的。

  (二)不属于公司及所属单位企业经营管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四)有权处理的单位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5—

  第十七条对下列信访事项,公司及所属单位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一)经过复核程序(三级终结)处理的。

  (二)信访人不服有权处理单位的办理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信访人通过信函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期限的认定应当以当地邮戳为准。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部门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来电后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必要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抄送上级单位信访部门。

  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可不予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对涉密信访事项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事实类别,分别归口到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或人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分立、合并、重组、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该单位上级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受理。

  —6—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及时、正确处理,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接受政策咨询和信访部门的协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待问题处理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将结果通报信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突出的信访事项,各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采取必要措施,慎重、妥善地处理。对集体上访及突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集体到省进京上访要高度重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具备答复条件的,应当出具一次性答复(处理)意见;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已经出具书面答复(处理)意见,信访人仍重复来信来访的,受理单位不再出具书面答复(处理)意见。

  对不持答复意见越级到公司走访的信访人,除特殊重大问题外,公司信访办只做登记、咨询、解释,一般不做处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进行处理、复查和复核。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

  —7—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解释说明。

  (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问题,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或部门召集会议,共同研究处理。对于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将通知责任单位,到上一级机关共同研究处理或接回研究处理,并把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办结后,需要答复的,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见附件1)。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办理单位或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信访办或本级有权处理单位的行政或党委提出复查申请。接受复查请求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在30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信访复查意见书》(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复查工作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8—

  可以在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或公司党委提出复核申请。接受复核请求的单位在30日内复核,并出具《信访复核意见书》(见附件3)。

  信访人对复核(即三级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探索建立避免群众重复上访以及产生新的上访老户的长效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理机制,严防马虎、含糊、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上访费用自理。但对公司上级单位、本部接待的确有特殊困难的到蓉上访人员,经批准,可为其垫支到蓉期间的食宿及返程车票等费用,最后由上访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转账支付。

  第三十六条信访问题办理全过程形成的材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六章信访督促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信访督促检查是指公司各级党委、行政及信访工作部门,为了使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的处理,依照职权对同级工作部门和下级单位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9—

  定反馈、报告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或虽已反馈、报告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三)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3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四)对信访事项久拖不决和推诿、敷衍的。

  (五)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六)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三十九条督促检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二)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工作程序和制度,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但不迁就纵容过高或无理的要求。

  (三)全面督促与重点督促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督促信访事项的个案处理,也要定期对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转办案件督促办理的情形予以督促。

  (四)时效性原则:注重时效,按时按质进行。

  (五)帮助协调的原则:督中有帮、以帮促办、搞好协调、化解矛盾。

  第四十条督促检查方式:

  (一)电话督促。对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部门、单位)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的一般情形,或者对信访事项结案时间要求紧迫的,采取电话督促方式。

  —10—

  (二)约谈督促。对信访事项结案时间要求紧迫,而且属于重大或重要信访事项需要面谈的,采取约谈督促方式。

  (三)书面督促。要求处理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整理书面材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发函或催办单督促方式。

  (四)实地督促。对重大、紧急的又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情况或不采纳改进建议且理由不正当、不充分的,采取派人实地督促方式。

  (五)会议督促。对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共同交流、协商处理的信访事项,采取会议督促方式。

  (六)联合督促。对难点或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为增强督促检查的工作力度,采取联合督促方式。

  第七章信访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信访行为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信访部门、信访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对来访人员要坚持文明热情接待,对来信要认真办理,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信访人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

  第四十三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办理信访人的来信,热情接待信访人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威胁恐吓信访人。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11—

  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管理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公司各级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和冲击各级机关、施工现场,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

  (三)扰乱各级领导机关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殴打、威胁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六)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悬挂、张贴标语、横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12—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机关、企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信访人有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将信访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条公司各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3—

  附件1信访答复意见书

  信访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责任单位

  信访人

  主要诉求

  性别

  年龄

  交办机关

  责任人

  受理时间

  受

  理

  单

  位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XXXX答

  机关复查。

  复

  (盖章)

  意

  见

  年

  月日

  信

  访

  人

  意

  见

  签字:

  年月日

  附件2信访复查意见书

  —14—

  信访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复查机关

  性别

  年龄

  交办机关

  责任人

  受理时间

  信访人

  主要诉求

  复

  查

  机

  关

  复

  查

  意

  见

  信

  访

  人

  意

  见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XXXX机关复核。

  (盖章)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附件3信访复核意见书

  信访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性别

  年龄

  受理时间

  交办机关

  —15—

  复核机关

  责任人

  信访人反映

  的主要问题

  复

  核

  机

  关

  复

  核

  意

  见

  信

  访

  人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16—

篇四: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企业信访制度、信访工作制度参考)]信访管理办法

  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反映事实、投诉请求和理由,以及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要素。

  信访部门对电话或口头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及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

  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予受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诉求合法合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依法支持的;

  (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不重视、不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导致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对发生的集体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九)其他影响信访事项办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篇五: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完整版)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公司各级组织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逐步形成大信访格局,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及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依法和依照工作职责应当由本公司各单位、部门处理[百搜创业网网-http://.]的活动。第三条信访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2、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3、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4、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进京上访,减少越级上访,控制集体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5、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上访,上访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上访人员接回本单位妥善处理。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本部门。第五条各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公司本部各部门、实体公司、所属单位的二级单位要设兼职信访人员,建立信访网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河南×系统的信访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和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七条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2、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4、其他信访事项。第八条信访人应遵循逐级上访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

  (完整版)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十条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公司机关各部门、有行政职能的专业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分管专业内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四条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2、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3、向所属各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4、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所属单位、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5、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6、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7、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提×信息并做到上情下达;×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向×公司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报表格式附后)。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1、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2、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3、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5、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六条单位、部门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第十七条信访部门

  (完整版)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第四章信访受理第十八条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公司办公室协调或请示×公司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并由各部门联合办案。部门解决不了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解决。涉及重大事件及分管副总经理无法解决的问题,报请总经理研究处理。第二十条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第二十一条对不持答复意见越级到×公司走访的信访人,除特殊重大问题外×公司信访主管部门只做登记、咨询、解释,一般不做处理。第五章受理时限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二十三条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第二十四条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公司信访科;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公司信访科。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第二十五条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第二十六条×公司发函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公司信访科。第六章信访秩序第二十七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上访)。第二十九条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

  (完整版)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第三十条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信访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将依据《××公司信访工作考核细则》每年一次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双文明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对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业声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单位、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三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可给其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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