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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银行托管业务介绍(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3 19:35: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银行托管业务介绍(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银行托管业务介绍(五篇)【精选推荐】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银行托管业务介绍篇一

甲 方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 方 :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春路4999号莘庄商务楼1420-1422室 邮政编码:201108

联系电话:021-54958220 传真号码:021-54958221-13

开户银行:建行浦电路支行 银行帐号:3100 1527 4000 5000 5895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双方合作开展的idc业务,达成如下协议并遵守: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托管 台 u服务器在乙方的上海 机房。服务器产权归甲方所有。

1.1.2 甲方有权使用托管的服务器从事以www、email、database,ftp服务为主的互联网基本信息服务。

1.1.3 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阅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还应遵守上海电信《数据中心客户管理制度 》、《数据中心客户入网责任书》。

1.1.4 甲方承诺自行解决服务器上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并负责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1.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并在人员发生变化时通知乙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人员(含离开甲方的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1.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1.1.7 甲方负责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安全防护,数据备份,系统升级。

1.1.8 甲方对托管服务器的硬件质量负责。

1.1.9 甲方同意不使用该服务器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尤其是不得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内容的信息以及发送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

1.1.10 甲方同意做好服务器的维护日志并保留两个月。

1.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为甲方提供一台机器一个10m独立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对服务器进行监控并保证网络线路正常运行(服务器硬件故障除外)。

1.2.2 乙方在收到甲方首笔款后2个工作日内安排服务器上架。

1.2.3 乙方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1-1-

9、1-1-10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1.2.4 乙方保留根据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授权查看甲方服务器的权利。

1.2.5 乙方承诺对甲方服务器里面的内容保密,不透露给第三方或者以此牟取利益。

1.2.6 乙方保留因甲方未按时续费而暂停服务的权利,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在暂停服务7日后,甲方未作任何反映,则乙方有权终止该协议。

1.2.7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赔偿的最高限。

1.2.8 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将由乙方负责与运营商交涉,并及时排除故障。乙方因为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中断为甲方提供服务,应于12小时前通知甲方。如持续72小时以上时,甲方有权解约,乙方应退还余期的相应费用。

1.2.9 乙方为甲方服务器提供的带宽最少5m bps/秒,最多不超过10m bps/秒。(以乙方提供的流量报表为准)

1.2.10 乙方在确认甲方到款后第二个工作日安排机器上架。服务内容、费用与支付方法

2.1 本合同价款一共 元rmb。(大写:
元整)

2.2 甲方在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rmb 元。

2.3 如甲方付款逾期,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合同金额的1%另付滞纳金。

争议解决与不可抗力

3.1 因履行本合同或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3.2 双方明确乙方因以下所列情形而未能履行合同,乙方不承担责任。

3.2.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供电和通信不稳定而造成的网络故障。

3.2.2 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损失。

3.3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1.1.9条约定,即构成实质性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并单方面解除原合同,并有权根据本协议3.4条约定向甲方追偿损失。

3.4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则甲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3.4.1 自行承担因该违约行为引致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3.4.2 承担因该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3.4.3 承担因该行为给乙方的其他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若乙方已先行承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4.1 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开始时间自服务器开通之日起计算。

4.2 合同的订立、实施、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4.3 合同正本一式两分,签约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

乙方 :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2008

签约时间:2008-

银行托管业务介绍篇二

托管业务介绍

名词解释:房屋托管(housing trust)是新兴崛起的房产旅游类行业,相当于房屋管家的升级,业务范围主要是针对空置房产,广泛用于空置不动产的保值、增值,业主方更实际的达到,省心,省时,省事优势。

概念;房屋托管是房屋产权所有者对房屋使用权以契约形式让渡给房屋经营单位,房屋经营单位再对房屋使用权商业化的一种过程,包括日常管理,招租,承担房屋中途空置期风险等。业主(或委托人)将房屋委托给受托方并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将按照业主的协议为其寻找租客。合同期内,由房屋经营单位代收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将租金打入业主或业主指定银行帐户,受托方承担中途租客退租风险.受托方靠收取业主的管理服务费和经营中的增值盈利,依靠自身的专业房屋管理经验来抵抗各种风险.从而达到业主与受托方互惠互利,共同增值的目的。

前景:房屋托管,不仅解决了空置房产的维护和管理问题,还充分利用了空置房产,确保了空置房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旅游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服务对象:

1、平时工作繁忙的人士。

此类房东的年龄介乎于30至45岁间,正处于事业的打拼期,时间对他们尤为宝贵,平时少有空闲,而将空闲时间留给家人才最有意义。

2、常期在外的离岸人士。

此类房东多因工作暂时离开房屋所在地在外工作。房子可以选择交给亲戚朋友代为打理,选择亲朋一看对方有没有时间,再看对方是否善长打理,打理不好留下手尾双方情面上都过不去,请亲朋打理还须附欠一份人情。

3、不想受租房琐碎滋扰,重在生活质量的人士。

此类房东的基业已稳,平时多有空闲时间,但都多少有过不太愉快的出租房打理经历,有的甚至宁愿空着也不愿出租。他们更注重心情,不想受租房的事打扰,愿意把时间花在健身、旅游、陪家人享受生活上。

4、不善长打理出租房的人士。

此类房东多属第一次出租,不了解租房相关注意事项,不太懂挑选房客。对于一些装修好、配置新的物业错选房客会带有无法估量的损失。

管理成本:

1、多次看房:调查显示,平均每套房屋成功出租大概要看房十几二十次,费时、费力、费路费;

2、筛选客户:租房人群形形色色,很难辨认谁比较可靠,他们是否会对房屋设施造成损坏等等,费时、费心;

3、追讨租金:客户不按时支付租金,就需要您多次上门催缴,再加上人口流动性强的因素,就更会增加上的风险,费时、费心、费力;

4、次招租:现代人生活变化快,频繁更换租住房屋,导致您一年内可能需要2—3次招租,而每次招租,都会导致您成本的增加,且费时、费心、费力;

5、维修繁琐:小至更换灯泡,大至刷墙补地,都会浪费您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烦;

6、承租期间的纠纷与邻里间的纠纷等,同样会占用您宝贵的时间,还有可能给您带来更多的麻烦;

7、承租期满时各项费用结算:由于一些小区水、电费半年才收,以上费用可能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才能结清。

以上所有情况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乃至直接的金钱成本,而托管后,您的烦恼和成本全都没有了。

房租收入

出租房屋一般是委托中介或在媒体上发布广告,无论哪种方法,都不可避免出现一段空置期和费用,空置就意味着房租白白流失,而我们一旦与您签定托管协议,由我们定期支付给您房租,您将获得长期、稳定的房租收入。

房产保值增值

房屋的日常打扫和维护均由我方代为处理。我们将定期对您的房屋进行专业维护,因为房屋整洁、设备完好、温馨舒适,这是我们为客人提供的核心服务。由于我们的专业维护,您的房产不仅折旧最低,还会有增值的惊喜。

专业化管理

我们与您签订托管合同,再由我方转租,在法律上您无需再为房客纠纷承担责任。您只需定期收取房租,其他一切都不用操心了。

托管服务内容

1、代委托方出租,代办租赁登记手续;

2、代收代付租金/水、电、煤气、网、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

3、代办完成租客入住/搬迁/退租交接手续;

4、代委托方查验清理退租房屋;

5、代委托方维修家用电器、居室保洁;

6、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托管条件

1、托管范围 高档新小区。

2、托管户型 以中小户型为主,一室一厅、二房两厅、三房两厅。房子为装修过的或者毛坯。

3、房屋设施 沙发、床、餐桌、组合衣厨等成套家具、标准卫浴设施及标准装修;家具齐全。

4、家用电器 彩电、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饮水机;厨房设施 家电齐全。

5、有些公司也托管毛坯房,装修后在对外出租。

托管好处

1、避免空置每年只需要一次招租,中途退房多次招租的风险我们替您承担

2、收入可观每期准时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而且全年纯收入一般不低于您亲自管理的全年纯收入

3减少风险避免了按时收不到租金,家具家电遭到破坏等非正常损失,同时还节省了正常的管理成本

4、灵活理财您可以以租代售,既能收到房租,又能不紧不慢的卖个好价钱,租售两便

5、省时不用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发布信息,约见客户,多次带客户看房,6、省心不用操心,不用自己管理,不论您在何地,出差或学习或者是旅游,您不用任何担忧,只需要查收租金即可

7、省力不用自己收租,设施的频繁损坏不用自己维修,小维修我们免费出工出力,大维修我们免费为您跑腿办事

8、放心把您的房子交给我们来管理,把个人和个人的关系,变成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让您更加放心。

租赁托管 实现房屋

“保值、增值”最有效的手段,借助于中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来投资房产者多可获得丰厚回报。因此,选择投资房地产业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许多投资者选择买房出租、以租待售谋利。但自营出租牵扯房主的时间和精力过多,也不易获得很好的收益。同时,单个房屋的管理维护成本远高于托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统一维护。两相比较,与其自己经营出租,不如放手托管。

有利于整合

有利于盘活整个城市存量闲置房产,使闲置房产得到科学有效的再分配再利用。房产属于稀缺资源,房产的闲置,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房屋租赁托管”模式的出现帮助房主出租房产、打理房屋,让房主轻松收益,无后顾之忧,而承租者也能“居者有其屋”,避免了房产闲置的巨大浪费,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同时,“房屋租赁托管”模式也有助于形成一个有效的房产流通渠道,因为租房的人才是最直接的潜在购房群体,有些闲置房产很可能在租赁的过程中就销售出去了。

对于业主而言

最大的好处是收益稳定,省心、省力、省时间!自营出租很麻烦:找房客要一次次带人开门看房子;
求租者形形色色,良莠不齐,难以挑选合适的房客;
房客中途退租,房屋空置期遥遥无期,白白损失租金,让人无可奈何;
租客拖欠房租、水电费用、损毁房屋,大烦恼!……而这一切繁琐与托管业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一旦把房屋授权租赁托管机构代管,就可以不再过问出租房屋和后期管理的相关事宜,从此轻轻松松,坐收租金。同时,租赁托管机构还要确保房主稳定的租金收益,无论合作的房屋出租与否,都要按合同规定为房主划转租金。对房主而言,真正是实实在在的收益保障,省心、省力、省时的理财方式。

对承租者而言

租赁托管机构有大量优质房源,可以按需选择;
合同做保障,居住安心,不必担心房东随意提价或赶人;
还可得到方便、快捷、专业的后续服务。租房子最怕的就是遇上房东随意提价、赶人,当然,如果遇上“假房东”、“二房东”更糟糕。在租赁托管机构托管的房源都经过专业的权属核实,不必担心“假房东”、“二房东”问题;
每套托管房源都与租赁托管机构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期限至少三年,而且托管协议中对承租者租期超出托管期限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说明,不存在突然赶人或提价的问题,可以放心使用;
租赁托管机构对托管房源有方便、快捷、专业的后期维护、管理服务,房客居住时受益匪浅。业务渊源

房屋托管业务的渊源是20世纪初上海、广州、香港等地的房屋包租业务,即:包租人从业主手中将房子包租过来,包租期限视情况从1年至3年不等,包租人与业主签订包租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房租。一般情况下,包租人向业主支付的房租比包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略少,而包租人的收益恰恰是这“一包一租”之间的差价。这种差价既符合罗马法系、又符合大陆法系、更符合英美法系规定的商业收益,其实质是业主通过包租规避了空租的风险,从而将空租的风险转嫁给包租人,而包租人在承担这种风险的前提下,依靠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对租赁市场的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地压缩自身风险,从而将包租与出租之间的利益最大化,这部分利益就是各法系所共同承认的商业风险收益,而包租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现在的托管公司。即使从当今中国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系的角度进行评判,包租人的这种商业收益也是无可质疑的。市场上的房屋托管业务的核心内容与早期的包租业务并无不同。

对于租客的优势:1.无中介费2.付款方式押一付一3.日后维修 有保障4.不随意涨价 不随意解约5.配备专业保洁 维修 搬家团队对于租房后服务有保障6.拎包入住 家具家电齐全生活品质有保障

目标房源:1.交通方便 生活配套齐全2.房龄不要太久 最好带电梯3.一室两室最好4.托管价格低于市场价80% 5.租期能接受最短三年 毛坯房最短五年(每年有一个月免租期)原则上租期越长越好

获取房源方法:1身边亲戚朋友介绍2.网络端口3.中介介绍4.物业推荐5.客户转介绍

签约流程:1.和房主讲明运营模式 托管给我们的优势 租期 价格 免租期等细节

2.约到公司或其他地点签订合同

3.与房东做好 煤水电交接(钥匙 卡)物业暖气交接 家具家电交接

4.交接装修部门 开始进行装修装配

5.按期验收房屋

银行托管业务介绍篇三

邮储银行上海分行托管业务介绍

一、邮储银行上海分行托管业务部职责:托管业务、代理业务、贵金属业务 联系人:
陈新怡

443546962@

二、我行托管业务优势

(一)丰富的托管经验

• 2009年公募基金托管,涵盖股票型、保本型、债券型等多种类型

• 200亿理财产品托管规模,涵盖债券型、信托型、短期融资券等

• 有丰富的基金专户、信托、私募、外币理财等托管经验

(二)便捷的业务操作流程

• ①账户开立简单:

• 无需提前三天开立账户

• 无需提供银行机构材料

• 仅凭托管协议即可开户

• 多种账户模式:系列账户、单只账户

• ②费率优惠:(募集、托管账户)免汇划费

• ③资金清算迅捷:直联交互公司系统,无需凭借网银操作,无落地处理

• ④应急方案完备:

• 网银替代、柜台替代

• 人行柜台替代

• 外接系统线路备份

(三)全面的资源平台

• 20余家信托公司

• 20余家基金公司

• 客户信息与资源信息共享

• 丰富的自有理财投资管理经验

• 为银行新系列理财产品的创新设计、投资运营、流程优化提供托管解决方案

三、我行托管业务资质

四、主要托管业务品种

五、我行托管项目咨询顾问

(一)资金合作 根据外部资金投资要求,匹配项目,设计交易结构,推进托管咨询顾问业务合作。

(二)项目合作 根据托管项目需求,设计交易结构,寻找外部机构,推进托管咨询顾问项目合作。

六、托管运营流程——信托计划和私募基金

七、托管业务产品举例介绍

(一)信托托管业务

 信托:因信任而托付财产(信任+托付财产=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财产是信托的实质。

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一章第二条对信托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信托的职能和作用

2、信托的法律关系 3、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

4、银信合作—关注房地产项目

 保障房类项目

项目最好在一线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

项目需具备“4、2、2”基本条件,即“四证、二级开发资质、20%资本金比例” 要求有足值抵押物,抵押率不超过50%,最好有集团公司做担保 除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外,其他类保障房需有政府回购协议

 商品住宅类项目

项目最好在一线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

项目需具备“4、2、2”基本条件,即“四证、二级开发资质、20%资本金比例” 要求有足值抵押物,抵押率不超过50%,最好有集团公司做担保

要求项目140平方米以下房屋占总体70%以上,豪宅或别墅项目做不了。

 商业地产类项目

项目最好在一线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

项目需具备“4、3、2”基本条件,即“四证、30%资本金比例、二级开发资质” 要求有足值抵押物,抵押率不超过50%,最好有集团公司做担保 案例介绍:

5、银信合作—关注政府融资平台

信托运用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满足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需求。

 有足够的抵押物—抵押率少于50%  政府担保

 政府财政收入大于50亿元

 融资平台在名单外 案例介绍:

6、案例介绍(1)【**股票收益权投资信托】项目 1)项目名称:【**股票收益权投资信托】项目

2)项目来源:福建电子信息集团(福建分行推荐)

3)项目需求: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贷款需求,需要资金1个亿以上,期限1年,投资方向为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用于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的资本金投入。计划通过持有的星网锐捷(002396)的股票,共计2500万股进行质押,开展信托合作。

4)项目背景: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0年10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行业性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金7.82亿元,为我行福建分行战略客户。

(2)浙江xx建筑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

1)信托计划名称:大业—浙江xx建筑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信托目的:所募集信托资金用于向浙江xx建筑集团发放信托贷款。3)信托规模:3亿元。4)信托期限:18个月。

5)信托资金用途:用以浙江xx建筑集团指定虹桥镇95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上虞市人才公寓项目等四个项目的建设施工支出。6)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7)交易对手及交易结构

交易对手:浙江xx建筑集团;

交易结构: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用以向浙江xx建筑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8)担保方式

(1)xx置业以其尚未出售的54套连排和叠加别墅现房作抵押担保,该抵押物市场一手房价值为6.5亿元;

(2)实际控制人任先生作为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9)信托贷款还本付息安排(按预计募集3亿元资金预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后2012年6月20日向信托公司支付首期利息1000万元;

2012年12月20日向信托公司支付第二期利息1500万元;

信托计划期满12个月向信托公司支付第三期利息(根据实际募集规模×14%-2500万元)及本金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满18个月后,向信托公司支付剩余利息及本金2.5亿元。剩余信托贷款利息=2.5亿元本金×按贷款实际存续天数/360×14% 备注:a.信托计划期满12个月后浙江xx建筑集团可向受托人提请提前还款,贷款利息按贷款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b.如在12个月内向受托人提请提前还款,浙江xx建筑集团需支付12月利息。10)资金监管的约定

(1)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监管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负责管理。

(2)信托计划成立后,托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入浙江xx建筑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指定的分/支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按监管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用于信托合同约定的用途。

(3)监管资金使用时应向信托公司提交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供监管报告。11)还款来源

浙江xx建筑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稳定,2008年至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0.98亿元、22.09亿元、23.84亿元和28.52亿元。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超过55亿元,多年以来其经营一直稳定持续发展,其营业收入足以偿还我司的3亿元借款本息。

(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为其所发行和管理的理财产品,提供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资产托管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银行中间业务。

2、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法律关系

(三)基金专户一对多托管业务

1、指当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投资管理人,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业务。按专户客户数量,可分为一对一、一对多两种形式;
按投资地域不同,可分为人民币专户理财和qdii专业理财两种形式。

2、业务背景:

 基金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是基金公司为单一大客户单独设计投资规划,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产品设立资金起点3000万元。

 一对一专户投资范围灵活,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成高风险、高收益型产品,也可设计成低风险、较安全的产品。

 一对一专户是证监会监管的规范产品,2008年1月开闸运营以来,良好的市场成绩。

 一对一专户是大型企业闲置资金投资理财的一条良好途径。

(四)资金托管业务

1、保险资金独立监督业务

(1)案例背景:xx资产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用于xx集团风电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30亿元,期限5年

(2)账户开立:上海分行为xx集团开立资金托管账户

(3)业务管理:上海分行审核资金支取申请,监督资金划付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用途,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受益人、保监会报告

2、公司(企业)债券资金托管业务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托管业务

(1)案例背景:xx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xx子公司新生产线建设

(2)账户开立:上海分行为xx集团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通过预留印鉴加以控制

(3)业务管理:上海分行审核资金支取申请,监督资金划付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资金用途,保障资金安全。

4、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1)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受客户委托,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提供资金保管、监督资金支付等托管服务,保障资金安全的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包括个人客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与机构客户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5、交易资金托管与专项资金托管比较

6、交易资金托管流程

7、专项资金托管流程

银行托管业务介绍篇四

服务·诚信·守约是我司永恒的宗旨!

房屋托管业务合同

编号:

声明:凡我司员工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均须出示盖有我司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或发票方为有效,其余我司一律不予承认,并与我司无关,特此声明!

委托人(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一致同意订立托管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其名下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位于________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壹套,现由乙方独家代理出租。乙方代理甲方出租房屋时,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与承租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应保证其拥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收益权、出租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表》、《房屋出租许可证》,以及缴纳该套房屋相关费用的相应证明;
甲方应保证其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全权承担。

三、托管期限为年(即个月),即自二0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止。

四、乙方对甲方物业进行价格调查评估,甲、乙双方暂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整)。

实际租金及租期以乙方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为准。

五、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结算清单或相关证明,同时

填写《物业使用状况表》并将钥匙、相关费用代缴存折等移交于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费用缴费手续,同时甲方须将物业电话和声讯电话等功能报停,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应按相应要求在珠海市()或()银行办理银行卡或活期(一本通)存折,用于收取房屋租金〖账号/卡号

为,户名:〗由珠海市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七、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咨询、出租、退租、交接、物业费用(水、电、气、管理费等)跟踪。乙方负责积极为甲方招

租,房屋成功出租后,押金由乙方保管,直至合同期满,由乙方负责退房事宜(包括费用结算,物品清点),如有未结清费用或物品人为损坏的,由乙方从租客押金中扣出相应金额相抵。退租后乙方应尽快为甲方重新招租(在本合同期房屋退租期内甲方没有租金收入)。

八、房屋出租期内:甲方同意把首月房租支付给乙方作为房屋托管费。

九、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保证存房期内房屋及房屋内所有设施完好无损(自然损耗除外)。如物业设施自然损坏(包括:

水管破裂、房屋漏水、电路故障),其修缮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及时维修,排除故障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房屋未出租期间的物业管理、本体维修、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基本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一、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或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赔偿一个月租

金的金额给乙方。

十二、合同期内承租人如有变更,乙方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填写《物业使用状况表》,并于3天内通知甲方,由甲

方核对,甲方应及时给予确认。

十三、合同期满后,甲方可将上述房产直接出租给乙方原有承租客,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50%代理费即可。

十四、合同期内乙方所提供的承租方向甲方购买上述房产,乙方必须为甲方和承租方代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甲方仅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代理费即可。

十五、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或代理业务不能正常履行时,将按珠海市房屋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按本合同条款延续一年。

十七、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均具同等法

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盖章):受托方:

身 份 证 号 码:地址:

现住地址:经办人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合同于年月日在订立传真:

附:(物业使用状况表、银行帐号及相关证件印件)

第1联:存根第2联:客户

银行托管业务介绍篇五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第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九)(十)

(十一)保管客户资产;

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
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最近1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
开立、管理资产账户;
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监督投资运作;
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
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
三是,第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
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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