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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2-07-02 11:1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环境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环境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 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 A 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 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 C 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

 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 档。依据《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违反《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违反《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对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依法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上述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四)违反《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五)违反《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的音响器材;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未按照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未按照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 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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