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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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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选文档)

 

 XX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 XX 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 省燃气管理条例》《XX 市安全生产条例》《XX 市燃气管理条例》《XX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 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 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影响我区燃气供应,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协同应对,企业为主,政府协同,专业处置,公开透明。

 1.5 风险评估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燃气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突发事件往往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燃气运送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各类场站燃气储存设施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天然气输配系统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存在因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等因素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存在因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风险,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

 1.6 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Ш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1.6.1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突发事件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2)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 1 千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 24 小时以上。

 1.6.2 较大燃气突发事件(Ш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突发事件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 24 小时以上。

 1.6.3 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燃气突发事件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2)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 3 万户以上 5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 24 小时以上。

 1.6.4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2)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 48 小时以上。

 2.组织体系 2.1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党组成员、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燃气企业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公安 XX 分局、交警 XX 大队、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XX 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的主要或分管领导。

 2.1.2 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区内燃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分析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工作。

 2.2 区燃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燃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组织修订《XX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协调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业务培训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2)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3)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我区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经费的落实。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为突发事件中我区参与事故救援遭受伤害的救援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5)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6)区商务局:配合相关办事处做好处置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的保障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8)区应急局: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研判燃气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受灾地街道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10)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11)公安 XX 分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实施燃气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的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

 (12)交警 XX 大队: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保障事故现场救援抢修道路畅通。

 (13)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负责事故期间,环境污染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4)XX 消防大队:负责燃气事故消防处置和救援。

 (1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和人员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16)燃气企业:负责燃气事故抢险抢修,保障燃气供应及事后恢复工作。

 (17)各相关管线单位:事故发生时,及时到现场对本单位负责的管线进行交底。

 (18)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警 燃气企业须对可能引起燃气事件的自然灾害、燃气设施使用年限将近等影响因素进行研判、处置,对使用年限将近的燃气设施加强防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 预防 各燃气企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预测 各燃气企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

 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 监测 各燃气企业、管线单位,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依托 XXX各级值班室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参照 XX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预警分级 3.4.1.1 蓝色预警(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2)可能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可能造成 1 千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 24小时以上。

 (4)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

 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3.4.1.2 黄色预警(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2)可能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可能造成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 24小时以上。

 (4)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3.4.1.3 橙色预警(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2)可能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可能造成 3 万户以上 5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 24小时以上。

 (4)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3.4.1.4 红色预警(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2)可能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因上游天然气输配设施故障、上游气源严重不足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

 (4)可能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 48 小时以上。

 (5)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3.4.2 预警监测与发布 3.4.2.1 预警监测 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4.2.2 预警发布 燃气企业、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或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上报或组织协

 调有关信息发布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区政府。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燃气企业应当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后,事发地燃气企业、事发单位、能源集团、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听从上级指挥,按照预警要求做好相应前期处置工作。

 (2)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上报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 预警变更、解除 接到应急变更信息后,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调整的工作措施。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应及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越一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区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并在 40 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 1 个小时)向区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

 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 40 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由区应专项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进行报告。

 5.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先行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可能引发后果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发单位、燃气企业、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预案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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