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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时间:2022-06-30 13:2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广州市技师职业学院学生违纪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 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广东省技工学 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㈠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实行“教育为主,处理为辅”、“主动认识从宽,隐 瞒事实从严”、“再犯从重”的原则。凡能虚心接受批评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如 实交代违纪行为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迟迟未承认错误或者拒不承认错 误,态度恶劣者,实行从严处理。

 ㈡ 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 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处理程序应公 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㈢ 对严重违纪,可能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可责令其先回家反省,等 候处理,对拒不服从者,给予勒令其退学的处理。

 ㈣ 凡对举报违纪行为的同学有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行为者将从严处理,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㈤ 对受处分的同学,同时相应扣减操行分(警告扣 30 分、严重警告扣 35 分、记过扣 40 分、留校察看扣 50 分)。操行不及格的,学期初要提交有家长签 名的保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科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重大事项 的决策。学生科对校长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是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的民主决策组织, 1

 负责对学生违纪案件进行审议,并向校长室提出处理意见。

 ㈠“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部主任、班主任代表、辅导老师代表、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科科长任主任。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由学生科指定, 学生代表由学生科在学生会干部或各班班干中指定。

 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委员回避。

 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必须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 则产生,报请校长室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违纪的定义和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违纪的定义 ㈠ 凡违犯《中山技工学校文明班级评比细则》中适合“一票否决”之条款 的。

 ㈡ 操行分已扣到 40 分的。

 ㈢ 违犯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犯法 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

 留校察看处分只限于一次,时间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适用 第八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 安和教学秩序的,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坚持不改 或有明显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的 处分:

 ㈠ 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㈡ 被判处拘役,缓刑或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㈢ 被判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十条:收看、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淫秽书刊及声像制品 2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吸毒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驱逐出 校。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或 给予以下处分:

 ㈠ 组织打架斗殴(主犯)或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或先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处分。

 ㈡ 参与打架斗殴(从犯)或还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参与 打架斗殴或还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打架斗殴或 还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㈢ 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㈣ 用语言挑斗他人,惹是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虽未动手,但引起 打架事件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㈤ 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 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㈥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㈦ 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 中,持刀具等攻击性武器伤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㈧ 收藏、制造各种凶器或受管制的刀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并没收所有器具;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为 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㈨ 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 分:

 ㈠ 在饭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酗酒等,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 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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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扰乱课堂、会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㈢ 课堂上顶撞、辱骂教师或对老师、领导寻衅滋事,阻挠学校工作人员 或学生干部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㈣ 对故意丑化学校形象,公开编造散布损害学校利益言论,破坏学校 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㈤ 在学校范围内或周边地区抽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要求其家长领回家戒烟。

 ㈥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 给予如下处分:

 1.损坏金额在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损坏金额在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金额较大,影响极坏,给予劝其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流氓行为及谈恋爱行为的处分:

 ㈠ 进入异性宿舍楼者(除执行公务外),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㈡ 有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 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㈢ 有谈恋爱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对男女交 往不得体影响很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测验、考试(考查)作弊及违纪者的处分:

 ㈠ 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㈡ 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㈢ 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㈣ 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 报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㈤ 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 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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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偷窃者的处分:

 1、对初次作案者,视其情节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⑴ 作案价值在 10 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⑵ 作案价值在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⑶ 作案价值在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⑷ 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被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抓获证实有偷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 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而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勤纪律的处理 ㈠ 学生在晨练、课间操、集会、上课(含实训课)、就寝时,迟到四次折合 为旷课一节。迟到或早退达 15 分钟者以旷课一节论处。

 ㈡ 学生在校期间,有旷课行为者,除扣操行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如下处分:

 1.旷课 2-4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5-7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8-1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11-13 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旷课 14-16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 16-20 学时者给予或劝其退学处分; 7.旷课 20 学时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自习课和每节课均视为 1 学时)

 ㈢ 学生一学期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达 200 学时者,以休学论处。休学以一年 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十七条 对违反寝室纪律的处理 ㈠ 违反作息制度,晚上零时后才回宿舍或在宿舍打扑克、进行其他娱乐活 动到深夜零时之后者,给予警告处分。

 ㈡ 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的要给予赔 5

 偿,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㈢ 在宿舍点蜡烛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㈣ 私自出入校园或模仿班主任笔记蒙混出校园的给予警告、记过及以上处 分。

 ㈤ 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㈥ 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㈦ 以过生日为名在寝室活动影响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有酗酒赌博行为 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违犯《广州市技师职业学院文明班级评比细则》,一学期内虽未因 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操行扣分累计达到如下分值者,给予相应处分:

 ㈠ 扣分达 40 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㈡ 扣分达 50 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㈢ 扣分达 60 分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㈣ 扣分达 70 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附加如下处罚:

 ㈠ 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该学期操行分按相应等级扣 除 ㈡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能获得荣誉称号,不能获得奖学金,不能享受校内 补助。

 ㈢ 学期操行不及格的学生转为试读生;毕业操行不及格的学生不发毕业证 书,不推荐就业。

 第五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㈠ 违纪者本人的说明书 ㈡ 相关负责人举出的事实材料 ㈢ 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征材料 ㈣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㈤ 谈话记录 ㈥ 其他材料 6

 第二十一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处分的提出 违纪学生的班级、学生科或其他部门确认学生违纪后均可对学生提出处分意 见。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在要求的时间内,须将主要材料和处理意见一并交到 学生科。

 ㈡ 一般程序 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科下达执行;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由“学生 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长室批准方可下达执行。

 ㈢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将处分通知书告知家长,要求家长配合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㈣ 学生严重违纪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班主任要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 将学生领回家进行教育,学生反省后有复学愿望的,须到学生科报到,经谈话确 认其态度诚恳后方可进班学习。

 ㈤ 学生严重违纪后,受到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科须通知家长 来校办完手续后,即日将学生带回。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 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㈡ 认定违纪的证据和事实; ㈢ 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㈣ 做出的处分决定; ㈤ 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期限和接受申诉的机构; ㈥ 加盖学生处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章 申诉或撤销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五日内,向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过期不递交的视为接受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处分依据有异议,要求陈述、 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并于五日内向学生处递交陈述、申辩书。学生科接到陈 述、申辩书后,应当将双方提交的处分建议书、陈述书或申辩书、证据材料等“案 件材料”报送“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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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为一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两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三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

 第二十六条 处分期满后,处分学生可以要求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为:

 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 可、科任教师认可签名、班主任认可签名后将申请表交学生科,学生科审核,初 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学生科长审核批准;记过 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学生科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 发布。

 获准撤销处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 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 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 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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