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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5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时间:2022-06-29 19:40: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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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5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重 庆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五 届 〕 第 145 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重 庆 市 契 税 具 体 适 用 税 率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2021 年 7 月 29 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四、本决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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