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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时间:2022-06-28 18:20: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招商引资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招商引资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XX 县招商引资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XX 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X 招商领导小组发〔20XX〕2 号)和《XX 州招商引资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XX 府发﹝20XX﹞1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 XX 县注册成立的商会、协会、个体工商户、专业机构、办事机构、企业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人员及拥有 XX 县户籍的社会自然人(不含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在县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企业且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县外社会资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每年为当地贡献税收 50 万元以上或解决劳动就业 50 人以上,且同时在每年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后,当地还余有与奖励额度等额以上的财力。

 (四)无其他违法违纪、纠纷或争议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含500 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项目按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达 50 万元以上的(含50 万元),奖励资金 2 万元-3 万元。以 2 万元为奖励基数,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固投的 2‰比例追加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l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含1000 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项目按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达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 3 万元-10 万元。以 3 万元为奖励基数,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000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固投的 2‰比例追加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的(含5000 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项目按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达 200 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 10 万元-20 万元。以 10 万元为奖励基数,固定资产投

 资超过 5000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固投的 2‰比例追加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10000 万元至 50000 万元的(含 10000 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项目按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达 500 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 20 万元-100 万元,以 20 万元为奖励基数,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0000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固投的 2‰比例追加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500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00万元),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项目按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上缴税收达 800 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 100万元-200 万元,以 100 万元为奖励基数,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0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固投的 2‰比例追加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 200 万元)。

 (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500 万元以上,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之日起一年(不低于 10 个月)内,每月解决就业在 50 人以上(含 50 人)的,奖励资金 2 万元-5 万元。以 2 万元为奖励基数,以增加 10 人为基准,每增加 10 人追加奖励资金 0.5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

 (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l000 万元以上,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之日起一年(不低于 10 个月)内,每月

 解决就业在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奖励资金 5 万元-100万元。以 5 万元为奖励基数,以增加 10 人为基准,每增加 10人追加奖励资金 0.5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本奖励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一个项目符合二至三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以最高限额项进行奖励;若引进多家企业的,按照实际引进企业数分别进行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四、相关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引进除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非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旅游、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产业项目涉及解决就业类政策奖励兑现的,就业人数以年(不低于 10 个月)为单位进行计算,一年内解决就业少于 10 个月的不得享受此奖励政策。

 (三)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条件的前提下,引进世界 500 强的,每引进 1 家,追加奖励 2O 万元;引进全国 500强的,每引进 1 家,追加奖励 10 万元;引进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外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引进 1 家,追加奖励3 万元。

 (四)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县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

 (五)项目引资人有严重违纪违法或涉黑涉恶等情形的,不得申请本奖励。

 (六)项目直接控股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属奖励范围。

 (七)奖励资金均按人民币核算。

 五、奖金来源

 县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六、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项目引进开始洽谈时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招商项目引资人登记表。同时在协议签订前,引资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申报登记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人资格只认定一人,如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引资人的,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二)对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复核,拟预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引进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企业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票据等),经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解决就业人员的认定。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如工资流水、社保证明等),经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税收的认定。由企业提供相关完税证明材料,经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七、奖励兑现

 (一)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 1 月 1 日开始至 3 月底结束,作为申报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时间,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主放弃。

 (二)引资人所获奖励资金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兑现;奖励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奖金总额的 50%,第二年兑现奖金总额的50%。

 (三)获省、州级引资人奖励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按省、州级文件规定进行兑现,县级不再另行重复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四)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资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资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八、奖励工作管理

 (一)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申领兑现程序:引资人填写招商项目引资人登记表(申报表)→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县产业招商办初审→县政府审定→兑现资金给引资人。

 (三)引资人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条款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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