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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前置:促进校企合作有效途径

时间:2022-06-26 19:5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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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前置:促进校企合作有效途径

 

 责任前置:促进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 ——Responsibilities Put Beforehand:The Effective Way to Promote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作

 者:

 聂伟

 作者简介:

 聂伟(1981-),男,江苏邳州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

 原发信息:

 《职教论坛》(南昌)2014 年第 201422 期 第 4-8 页

 内容提要:

 职业教育责任属于企业最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有内外之分。研究发现,企业将内生责任前置到职业院校,转化为外部责任,成为当前政策环境下校企合作的契合点和有效途径。这种途径以订单培养为具体实施形式,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还使其争取了相应权利,积累了社会资本,从而激发了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成为校企合作的典型模式。

 Responsibilities Put Beforehand:The Effective Way to Promote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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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

 企业职业教育责任/责任前置/权利/校企合作

 期刊名称:

 《职业技术教育》 复印期号:

 2015 年 02 期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158(2014)22-0004-05

 无论是在职业教育实践领域,还是学术研究领域,都普遍认为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困难重重,但笔者深入调研发现,有的企业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成效显著。究其原因,企业在与职校合作过程中找到了利益结合点和平衡点,使二者资源互补、和谐共生,促成了紧密合作。

 一、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界说

 在学术研究中,人们常会用到“企业职业教育责任”,但概念具体何指,大都闪烁其词。为此,界定“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就成为论说的前提和基础。

 (一)概念界定的逻辑脉络

 教育属于一种社会现象,界定“企业教育责任”可借助于“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教育责任”就是将“社会”中的“教育”这一现象离析出来置于“企业”中予以界说,即企业担有的对员工以及利益相关者进行教育的责任。于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教育,也就使企业具有了教育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而企业进行的教育活动基本上都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可以认为企业教育责任就是职业教育责任。循此逻辑,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就是将职业教育这种社会现象置于企业社会责任中得到的映射和反映。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划分

  美国佐治亚大学管理学教授卡罗尔(Archie B.Carroll)认为,企业对社会具有经济、法律、伦理道德以及自愿等四种责任。[1]追求利润的经济责任,是企业最根本的责任。企业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将其以合理的价格售卖出去,获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尽到经济责任,企业必须在社会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框架下运作,故有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是企业责任的强制部分。第三是伦理责任,要求企业去做正确、正义或公平的事,“涉及那些不被法律所强制,但却为社会成员所期望(expected)企业去承担的责任”,由此成为最具争议性的责任,在“企业—社会”关系中的很多争论也都集中于此[2]。这种责任也被认为很难定义、难以解释,形成了“灰色地带”(gray area)。第四个责任被称为自愿、自由或者慈善责任,这种责任被贴以“慈善”标签,为社会“所渴望”(desired),但企业可以“自由裁量”(discretion),比如对教育、娱乐或者文化等方面的贡献。而且,与伦理责任相类似,企业的自愿责任不是强制的,仅仅是企业“应该”(should)去做。卡罗尔认为,这四种责任尽管在经济和社会取向之间没有清晰的分野,但是四个部分排序的优先性还是比较清楚的,而且每种责任的优先性排序与其重要性权重相一致,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责任四个部分之间的比例大致为 4∶3∶2∶1[3]。(如图所示)

 图 1 企业四种社会责任比例示意图

 将职业教育责任置于卡罗尔的分类法之中,可以发现它既不属于企业经济责任的范畴,不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不属于法律责任,不适用法

 律强制执行;也不属于伦理责任,企业不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不会得到伦理或道德上的谴责,也无从惩罚;但属于最高层次的自愿责任,这是企业公民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是其责任感强弱的最直观表达。责任层次越高,与企业生存的关系就越疏远。所以,在现实中企业职业教育责任体现得并不充分,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Maslow)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层次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五个层次,高级需要是一种较晚的种系或进化发展较晚的产物,越是高级的需要,对于维持纯粹的生存也就越不像其他需要那样迫切,其满足也就越能更长久地推迟。但是,高级需要的满足比低级需要的满足更接近于自我实现,而且,高级需要的发展有赖于低级需要,一旦其牢固建立,就可以相对独立于低级需要[4]。企业的需求层次与人的需求相类似,职业教育责任作为企业发展较高阶段的需要,一经树立,就会稳固地发展,且呈上升态势,不会下降。

 (三)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内外划分

 社会责任既是企业自我发展的个体责任,也是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责任[5]。因为“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有一半是在企业之外的,企业要在其生存的社会制度条件中运行”[6],从空间上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责任两部分。同样职业教育责任也可作如此划分:企业对其员工进行教育的行为是企业自身的教育责任,称之为内生责任;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教育责任属外部责任。

  1.内生责任——企业自身职业教育责任。企业自身教育责任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以企业人员为对象,以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教育训练,“是一种最典型的职业教育”[7],即企业教育。它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所必备,也就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职业教育责任。当前这种职业教育责任以企业培训和企业大学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培训部或者企业大学之类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企业培训一般分为入职培训、提升培训、引进新技术或新设备进行的培训以及转岗培训等。无论是何种培训,都目的明确且为期不长,遵循“出了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强调“即时知识即时用”(right knowledge,right now)的实用性。但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社会的不确定因素呈几何级数增长,培训常被视为只能“被动适应”(reactionary function)外界变化,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只具战术性(tactical),而无战略性(strategic)[8]。于是,企业大学作为能提高企业战略决策的新型机构,应运而生,成为一种较为正规和高级的企业教育形式[9]。它克服了企业培训的短视行为,更具战略意义。总之,企业教育是企业公民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负责,本质是企业员工自身的再生产。这是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核心,企业愿意承担,也承担得很好,尤其是大型企业。

 2.外部责任——企业的学校职业教育责任。如果说企业教育是对自己负责,那么学校职业教育责任就是企业对他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就是尽社会义务,尽一个合格公民应有的社会义务。企业外部责任主要是以为其提

 供技术人才的职业学校为服务对象。与自身职业教育责任相比,学校职业教育责任更能彰显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角色。

 企业的学校职业教育责任即协助职业院校共同完成人才培养任务,从宏观层面来看,企业有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责任,包括教育规模大小、市场人才供需结构预测、专业标准制定等,这些是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需要企业的共同体——“企业界”或者“行业”来完成。更准确地说,是行业的学校职业教育责任,是行业和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从微观层面进行考察,包括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方面,即现在我们说的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需要指出,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是与企业自身职业教育责任相对应的责任分类。就与生存关系的紧密度而言,学校职业教育责任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的需求、才愿承担的责任,体现的是企业较高层次的发展需求。

 二、责任前置的典型案例

 责任前置即企业将本属于内生责任的新员工培训、考察试用等环节,前移到职业学校进行。通过前置,企业将内生责任转化为外部责任。在当前校企合作中,企业多采用订单培养的形式来实现责任前置和转化。学校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组建班级,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定向培养。下面以某职业技术学院精雕订单班为例进行说明。

 1.组建班级。学生完成一二年级的学习任务后,大二下学期相关系部会在数控技术、磨具设计与制造等相关专业宣传订单班组建事宜,安排学

 生进入合作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认知实习,让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文化及岗位需求,明确自己意向,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自愿报名,然后企业面试筛选,确定建班。

 2.配备教师队伍。订单班教师由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共同组成,学校提供一名专业教师和一名实训教师,企业派出一名培训讲师和一名生产技术骨干,四名老师组成授课教师团队,负责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内容选取、教育教学以及考核评价等各项任务。

 3.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订单班的四名教师协商制定,以企业要求为主,以项目形式呈现。根据企业生产程序,从熟悉机床开始,使用磨刀机,从二维造型到三维造型,由浅入深,使学生逐步学会独立使用精雕机加工简单的产品。

 4.选取课程内容。订单班的课程内容主要是企业人员提供的生产案例,四位教师会根据生产案例、学生知识结构及实训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选取多个合适的生产任务作为教学载体,基于工作过程组织课程内容,进行教育教学。

 5.在校培训。在完成这些准备工作之后,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在这期间学生的学习安排由企业人员负责,学校教师协助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企业人员的培训以项目为载体,以完成任务为标准,教学以小组为单位,采用学徒制的方式指导完成项目任务。为培养学生相应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适应能力,企业教师会举办讨论、演讲和总结评价等活动,按照企业标准评定学生表现。

  6.培训评价。培训期间,企业人员采用刚性制约和柔性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刚性制约包括严格的作息时间和企业的生产质量标准,考量学生;柔性激励包括平时课堂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各方面的定性评价。培训结束,表现突出者可以获得企业奖学金,不合格者退出订单班。培训评价还会安排面试,企业综合考虑面试结果和培训期间表现,决定是否接收学生顶岗实习。

 7.顶岗实习。培训结束,企业将合格学员送到自己选择的岗位参加生产实习。实习期间,学校会指派专业教师跟踪学生,督促其完成毕业实训环节考核;企业师傅会要求学员定期提交报告,总结自己实习期间的收获、感想与体会等,既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又提高其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8.就业选择。一般而言,在订单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只要实习期间无大的过失,且本人又愿意,基本都可以留在该企业工作,免除试用期,直接录用为正式员工。

 三、责任前置的利益博弈

 利益博弈是指人在追求利益过程中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的状况,作为理性人,他必须预测其他人的行为来选择自己的最佳行动方案,从而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10]。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也一样存在着与学校之间的利益博弈。订单教育之所以受到欢迎,根本原因是企业从中获得了想要的利益,与支出的成本相比,有利可图。企业将原本在企业进行的培训任务前

 移至学校,不仅仅是地点的变换,而且还蕴含着权利的博弈、责任的转移和利益的争取。

 1.争取了职业教育权利。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所以,权利的基础是利益[11]。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认为,权利即利益[12],权利也是一种利益。企业通过订单方式介入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将原本属于企业教育内容的岗前培训前移至学校,逼迫学校让渡出实践教学权利,是对学校人才培养权利的争夺。一直以来,职业教育的权利掌握在职业院校手中,学校利用这种权利培养的是“学生”;而企业只有内部教育的权利,培养的是自己的“员工”,二者之间互不沟通,隔阂严重,致使学校培养的毕业生与企业所需的人才规格脱节。现在企业将这部分培训任务移至学校,解决了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增强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连贯性。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取得了一定的职业教育权利,包括参与了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内容编排、教育教学以及考核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才培养的程序和质量,提高了人才培养与自身需求的适切度。这种权利的获取是对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有效补偿。

 2.降低了培训成本和招聘成本。企业在职业院校组建订单班,潜在的是将这些学生作为被录用员工进行培训,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员工的岗前培训,属于企业自身职业教育责任。《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职业教育法》更是规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

 育,并承担相应费用。在订单教育过程中,企业将自身责任前置于学校之中,与学校责任重叠在一起,等于将部分培训成本转嫁给学校,节约了招聘成本。就培训而言,企业利用学校的场地、设施以及人力资源,节约了相应开支;将培训前置至学校,还缩短了学生就业磨合期,为企业争得了宝贵时间用于生产。就招聘方式而言,订单培养可以在短时间内招聘到大批员工,也降低了企业招聘的时间成本。

 3.获得了人才招聘的优先权和选择权。首先,获得人才是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首要利益。企业在学生毕业之前介入学校,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具有了优先选取满意员工的机会和权利,保证优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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