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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推进会材料【完整版】

时间:2022-06-25 12:2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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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推进会材料【完整版】

 

 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推进会材料

 一、 清理规范范围 1.各级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由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清理上报。党群部门、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人大、政协等不属于清理的范围。

 2.各级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企业、群众办事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这里仅指的的企业和社会群众。政府部门内部的相互办理的各种业务事项,比如评比表彰、评先评优、创建各种先进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属于清理规范的范围。

 3.申请人长期具备的证照,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资质资格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誉代码、许可证书等各种证照;作为前置条件的许可证,如: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有土地证等;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项目,如验资报告,设计规划,资质认证等均不属于清理范围(有偿中介服务事项列入清理范围)。

 二、证明材料界定 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企业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和盖章环节;但当事人自己不又具有,需要有其他部门和有公信力的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都

 属于证明。

 三、清理取消重点 重点清理“七类”证明: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2.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函询)的,一律取消; 3.凭长期有效证照能办理的,一律取消; 4.可以通过个人承诺的,一律取消; 5.乡镇(办事处)、村委会无权查证和开具的,一律取消; 6.未纳入清单的各类证明,一律取消; 7.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四、取消证明分类 按照“部门多沟通、群众少跑路”的原则,凡符合以上七种情况的一律取消,取消并非完全彻底砍掉不要,部分取消的只是改变一种途径。

 1.直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 2.由申请人提供,改变为:内部调查办理或部门之间涵询办理; 3.由申请人提供,改变为:部门告知标准,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 4.由申请人提供,改变为:网络核验办理。

 五、摸清证明底数 1.首先在权力事项前置申报材料中筛选各类证明材料,而后对照标准确定保留或取消; 2.学习借鉴国务院转发北京市、成都市和河南省部分省管市、县第一批取消的各类证明好经验做法,对照本单位摸清证明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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